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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遇险,该救更该付钱

    5月4日,两位河南驴友所在的7人户外探险团队,在西藏雅鲁藏布江大峡谷遭遇雪崩,2人当场死亡;3人受重伤,困在雪山上已经5天;2名受轻伤的探险者返回求救,目前西藏米林县政府已派出44人救援队前往营救。驴友频繁遇险早已不是新闻。然而应该怎么对待,怎么管理仍然有不小的争议。[详细]

第259期

  • 2012年5月7日 星期一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邱天人

非常识

中国每年死于登山等户外活动几十人,其中户外运动多于登山

     根据中国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发布的数据,2001年到2006年,共有人74死于登山户外运动山难中;2009年,共有44人死于登山户外运动山难中;2010年,共有33人死于登山户外运动山难中。从2001年至2010年,我国登山户外运动的死亡人数已经达到233人,其中户外运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高达166人,远远超过了登山死亡人数。
      据四川省登山协会负责人介绍,偷登已经成为中国登山户外运动的一个顽疾,2001年至今,偷登造成的山难事故已经占到山难事故的85%以上。

驴友搜救花费不菲,谁来买单成争议

     2011年5月17日,南京两名驴友在阿坝(微博)州卧龙至四姑娘山海子沟穿越时失踪,20多天搜救没有任何结果;2011年10月,2人攀登雪宝顶遭遇雪崩,一名登山者死亡,一名登山者受困。紧接着,四川省登山协会又接到9名驴友和5名当地向导在四姑娘山穿越失踪的消息。10月12日这支队伍安全走出,但出动搜救队员上百人,搜救费用高达10万。这一事件当时引起了“驴友救援谁来买单”的讨论。最终10万多元救援费用被当地政府豁免,而四川省登山协会预先支付的3600元救援费则由9名“驴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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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陕西终南山,一名驴友在顶南北分界线(即黄河长江分水岭标志)以东200米处一小树林中,发现一个被雪压塌的蓝色帐篷。帐篷中有一具男性驴友遗体。据初步判断,死者死亡时间在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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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提示危险区域,但必定无法覆盖所有

     对与这些户外运动的危险,并不是没有相关机构进行管理。至少任何景区的管理机构都负有这种责任。例如,在大部分名山景区,都会有注意安全的提示,在很多漂流胜地,会提示游客注意山洪。不过,总的来说,这些提示仍然属于基于经验的“穷举”式提示,想要把所有可能存在的危险一一标出,仍然是不可能的。同时,多数“偷登”的驴友往往还会自行选择一些没人走过的路径,对于这些路径上的危险,更不是当地管理机构能够提前预测的了。所以,标识危险固然是责任,但是不可能覆盖所有的危险。

危险地域完全禁止进入缺乏可行性,至多进行事后追责

     当然,对登山行为也有其他的管理措施,《中国登山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规定3500米以上的登山活动需要向当地登山运动协会申报。有人认为,中国相关规定对于3500米以下仍属于空白,而近年发生在3500米以下地区户外活动的遇难人数已经远远超过3500米以上户外活动的遇难人数。这可能是这类现象的主要原因。
      不过,这类规定的完善固然会是一种进步,但是对于本身就没有申报的偷登行为,这类规定能起的作用实际有限。毕竟大多数山区并不是类似于一般的风景区,围上围栏只能凭门票出入。相反它们大多就在普通野外,即使不申报,驴友照样可以很容易地进出。如果想把它们围起来那不可能。一方面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无人看护仍然是形同虚设。四川四姑娘山在海拔4800米以上直到接近顶峰的地段,花费20万建起了一条500多米的钢铁护栏,但也仅此而已,不可能将所有区域都保护起来。当然,违反规定偷登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不过具体执行和实际威慑力都是问题。

不危及他人安全,也没有必要追求完全禁绝

     一方面是很难硬性遏制这种偷登行为,另一方面,换个角度来考虑,实际上也未必需要从源头上制止。一般来说,政府是需要管理大多数危险行为的,例如超速驾驶、酒后驾车甚至斗殴滋事等等等等。不过偷登与这些危险行为存在一个本质区别:危险驾驶等行为,不仅会对其自身造成伤害,更会危及他人安全,但是偷登行为从后果上看却只会对危及驴友自身。这个意义上来说,性质类似的行为是自杀行为,对自己有明显的危险,但却基本不会伤及他人。自杀行为一般只要不在过程中伤害或可能伤害到到他人(例如砸伤他人等),一般也不必对其追究责任。对于偷登行为也是一样,自己的行为后果当然应该自己承担,政府并不对他们天然负有事前的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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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8名复旦大学学生私自攀爬被禁止进入的山区后,因迷路用手机求救,救援过程中,民警张宁海领命参与救援行动,在护送迷途游客下山途中不幸坠崖,献出了年仅24岁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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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军队应当做好援救陷入危险公民的准备

     参与登山的驴友,无论是正规登山或者偷登,都有可能真的遇到危险,这与是否正规无关,在这种时候,上山搜救是必要且亟须的人道帮助。在国外,这一责任可能并不完全属于政府。民间搜救队会在事故搜救中扮演重要角色。不过在中国,民间搜救队发展还不成熟,而政府、警察和部队一般距事发地更近,对地形更熟悉,设备也更完善。同时法律也规定警察、部队有救助公民的义务。因此,在事故发生时,政府、部队在第一时间尽快展开救援是完全应该的。

谁造成危险谁付费,政府应当救援与违规驴友应当付费不矛盾

      不过,政府应当救援并不意味着救援成本应当由政府承担。相反“谁造成危险,谁承担责任”,是国际上对于类似遇险营救的共识和惯例。2008年12月,加拿大卑诗省内陆费尼山谷发生雪崩事故,导致11名雪地摩托车爱好者被埋,其中6人死亡,为此加拿大皇家骑警、省警出动大量人力、装备救援和寻找,事后产生的费用除保险公司承担外,大多被摊给遇险者。如事后警方所言,费尼山谷雪崩事件发生前,有关方面已通过广播、电视宣布了“暂时禁止在此处滑雪和驾驶雪地摩托车”的禁令,那些冒险者是明知有禁令而执意冒险,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只能由他们自己负担。驴友如果无视危险和规定擅自进入造成危险,甚至只是因为可能危险而使搜救行为展开,这些成本只能他们自己承担。

纳税人不是免费救援的理由

     对于“驴友应不应该付费”这个问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搜救队员的工资由财政支付。每一位纳税人在纳税时已经为救援付费了,无需再次单独付费。
      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政府公共资源的实际用途。公共资源是用于拯救意外遇险的非责任人,而对违反规定、自找风险者,救援仍然是必需的,但费用和相关责任却必须由肇事者承担。道理明摆着,官方、警方救援所耗费的每一分钱,都来自公众税款,公众并没有授权政府、警方耗费这些宝贵的资金,去无偿解救那些“自讨苦吃”的不负责任者。作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医院当然有救治伤病号的义务,如果因为没钱而不救治就是违反职业道德,但是相应的,就医者同样需要为得到的医疗服务付费,这与医院应当救治无关。

投票调查

怎么看驴友的“偷登”等行为

  •  自己以身涉险,发生危险情况咎由自取
  •  去哪里、做什么是驴友们的自由
  •  中国人缺少冒险精神,应该鼓励

政府花费人力物力去救援,是否浪费公共资源?

  •  公共资源是为公众服务的,用它来保护生命安全不算浪费
  •  为个别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动用公共资源就是浪费

搜救费用该由谁支付?

  •  应由被救驴友全额支付,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  应由政府买单,救援是政府的义务
  •  应由政府与被救驴友共同分担

投票  查看结果

    只要为救援付费,驴友就尽到了对社会的责任。政府应当做好基本的安全措施,但不可能阻止每一个冲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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