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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名字变成商标是谁在失敬?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山东齐河籍烈士孟祥斌牺牲4年多,很多人仍不忘悼念这位舍己救人的英雄。然而,英雄的名字却分别在浙江金华和德州齐河遭人抢注成商标。如今,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队已向国家商标评委会提出撤销申请。这种恶意抢注,固然对英烈缺乏敬重,但纪念英烈真的不可以与商业结合吗?[详细]

第243期

  • 2012年4月17日 星期二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冯超

非常识

烈士名称变成商标符合相关注册规则

       《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商标法》规定中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标志中,也并明确表示,名人的姓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虽然有关人名注册,尤其是著名人物的姓名,有不少法理争议和法律纠纷,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中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并且对商标的抢注是一种被认可的投资行为,如无锡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早在2011年就成功将“林书豪”商标注册,而有关“乔丹”的纠纷至今也争议颇多。根据现有案例,对人名等商标注册的纠纷虽然很多,但解决问题都是在法律层面,谁能利用好规则,谁就是赢家。纵然《商标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但如何解读恐怕要看具体情境。

为何这种恶意抢注会引起情感的不适

       据报道,孟祥斌的名字分别被分别在浙江金华和德州齐河遭人抢注成商标,一个是注册了“梦祥斌”用于保健服务公司,另一个是直接注册了“孟祥斌”,用于卫生纸、写字纸等。毫无疑问,种种信息表明,二人以注册烈士的商标牟利的意图明显,在情感上,公众是难以接受的。
      英雄烈士的称号属于特定对象本人,但他们的行为表达出的内涵是属于整个公众的。即使注册商标在法律上说得过去,事实上,这种恶意行为也伤害了烈士亲人和公众的情感。将烈士的名字与毫不相干的商品挂钩,对逝去的人是不尊重,对社会来说,如此行为也打不到注册人声称的纪念和弘扬烈士精神的效果。

就算该商标被撤销也无法消除影响

      据报道,在得知孟祥斌名字被恶意注册后,孟祥斌生前部队正式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社会舆论对此也予以支持。撤销主要理由是,孟祥斌是被授予“舍已救人模范军官”的英雄人物,影响着广大公众,被申请人的商标“梦”与“孟”虽然不同字,但两字谐音,且“祥斌”两字完全一致,让广大军民马上会联想到孟祥斌,这是利用孟祥斌的名字获取不当利益,亵渎了孟祥斌精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而能否撤销商标核心的是对《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解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在考虑舆论关注度等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很有可能撤销这一具有争议的商标。但下次再有人恶意注册商标,此事也很能形成典型案例,对社会道德的影响是不易衡量的,将商业绑架于道德之上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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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烈士名义谋取私利必然要接受道德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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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逐利必然会涉及道德的边界

      除了消费烈士名字这种极端行为,商业行为中,不可避免会陷入道德或情感的困境。在市场经济中,为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以不合乎道义的方式谋求商业利益并不鲜见,这种行为可能不违反法律法规,但触碰到人们得道德底线之下。
      如为提高关注度,娱乐圈的炒作现象很是普遍,甚至有专门的行业公司来运作,又如为提高股价,部分上市公司空放虚假利好消息。这些炒作的本质都是以谎言来博取公众眼球,从而获取商业利益,并且很容触犯法律,而在道德层面,他们早已在底线之下。

但道义仍需要有人来坚守住底线

       商人逐利,游走在道德与法律边缘,有些是极端利益驱使,有些也是残酷竞争下的无奈之举,但不管有多正当的理由,没有比守住道德底线更值得尊敬了。挑战公众底线,的确可以博取眼球,短期内赚得利益,但在市场经济的淘汰机制下,没有企业可以骗得了一世。
      商人逐利,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商人牟利和社会责任感的问题却是自古皆然,现代企业制度将古代的自然人或者家族商业团体的商业行为高度的社会化,从而使企业成为社会重要的组织结构。这种市场形态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社会责任要求,无数研究表明,企业和个人承担社会责任也是于己有利的。

面对法与情时如何选择值得思考

       法律不能解决一切纠纷,也不能保证一切公平,法律必然有难以触及的角落。像烈士名字被注册为商标是否合法这种情境,在法理上的确具有争议,而在道义上,争议较小。然而,企业在面对合乎法律逾越道德的问题,有必要做出适宜的抉择,毕竟绝大多数企业并非慈善机构,空谈道德来要求一个人或一个企业,都是苍白无力的。
      道德困境可能发生在在人类行为的方方面面,我们没有更好的方法让一个人学会如何有道德、讲良心,我们能做出实际效果的,只是通过法律等来降低这种困境的产生,法律是更低的底线,但如果企业能够接受在法律的底线上行事,道德回归更有可能。就如注册烈士商标,怀着一颗对有可能触犯法律的敬畏之心,比敬畏烈士可能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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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烈士最好的纪念是发挥烈士遗留给我们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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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烈士商业化并非站在道德的对立面

      市场和商业显然不等于不顾良心与道义,事实证明,道德也可以“商业化”。现代社会,不光催生了逐利的商业组织,也产生了公益性的企业组织,他们是将道德与商业结合的典范。通过商业运作扩大资金的公益基金,企业投资制作的公益广告,通过演出、拍卖等形式筹取善款的活动、社会保险等待,这些都是商业化的道德行为,或以道德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在商业化过程中,达到了公益与私利的双赢,既然这些形式都是被社会所接受的,我们还可以走得更远。人们的道德与私利并不冲突,一定有可以通过某种合适的商业行为来放大道义。

而将烈士灵位束之高阁不一定是最好的纪念

      纪念英雄烈士,不管采用何种方式,目的都是通过尽量放大英烈的影响力来促进社会道德的进步。故而,只要是有利于发挥这种作用的形式,都应该被尝试和采用。我们纪念英烈的惯常方式,能发挥的作用有限,若不是姓名被抢注的事件激发起我们的关注,烈士孟祥斌的事迹可能早已被湮没了。
      英雄所做出的贡献不能用价值来衡量,但将英雄事迹束之高阁,一味说教,不如让英雄事迹以某种形式保留下来,对英雄最好的纪念,是让公众可以经常记起英烈的事迹,英烈的名字不代表问题全部,但如果类似名字这种形式可以保存下来,也是可以考虑的纪念方式。

只要心存敬畏 商业与否其实并无太坏的影响
       烈士的名字能否注册为商标?这其实并非问题的核心,核心在于商标是怎样注册的,注册之后用来从事何种活动。孟祥斌烈士的名字不是不可以被注册。如何“孟祥斌”被注册成品牌,并且从事商业经营,所获收入用来慰藉烈士的家人,或表彰道德行为,或者建立以他为名的公益基金,从逝去人的角度来看,这应该也是被孟祥斌认可的。
      商业品牌的传播效力也是不可忽视的,注册成品牌,融入市场经济中去,对烈士事迹的传播也是有利的,孟祥斌给“孟祥斌”这个代号赋予了特殊含义,这是其它代号不能取代的,当然,要严格区分借英烈之名吸引眼球谋取私利的行为,将商业与对烈士的追思相结合是值得探索的,社会对此应该予以足够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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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念英烈,与其将他们放在神坛,不如换种方式,让他们的精神在我们身边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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