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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为何遭到质疑?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瞬间引起了音乐界人士以及网友们的大量关注,网友戏言称:“内地音乐将进入翻唱时代,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还能唱《爱情买卖》了。”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著作权法草案有如此多的反对声音?[详细]

第234期

  • 2012年4月6日 星期五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冯超

非常识

著作权法某些条款令人不解

先使用后备案是什么意思?
      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当然,我们不应该断章取义,第四十八条说明“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
      所以综合两条条款,著作权法的确是在维护原创者利益,但奇怪的是,为何不按照一般观念,规定在使用他人音乐前征得对方许可这种更有利于保护著作权的方式?

为何先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使用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代表原创者利益的组织团体,可以理解为著作权拥有者的代理人。先向政府备案,后向著作权所有人支付费用,也就是说,政府部门默许成为既成事实后,著作权所有者只能谈价钱,不能反对对方使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谁?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增加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内容。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而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描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音乐人普遍感觉利益受损

      音乐人高晓松称,“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
      音乐人、前太合麦田CEO宋柯也和高晓松的观点一致,他提出三点忧虑:一是草案依旧关照互联网,未提高丝毫侵权标准及成本;二是过度倾斜集体管理;三是取消“法定许可声明不可使用的例外”,改为3个月后即可使用,此条的杀伤力巨大。宋柯说自己冷汗中静思一夜。
      出版人彭伦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表示了质疑,“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组织强制代表了!”“原来作者还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机构来代理其版权呢。”
      摇滚歌手汪峰昨日在微博上表示:“时代到了今天,当全世界绝大多数尊重文化和创造的国家,因为盗版和非法下载音乐而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时,我们竟然颁布了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规!这悲哀该如何形容!对于所有不劳而获的家伙这意味着什么?对于所有善良的创作者又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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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幕后创作者将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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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保护方式,更像是纵容侵权

      虽然音乐人感觉利益受损,并对草案很反感,但也有观点认为,这些歌手为了自身利益有些断章取义,因为第四十八条就是对音乐人的保护,没有音乐人所说的完全不保护版权那么夸张,所以争论焦点应该是这种保护方式上,即先备案后付款。
      对此,不少音乐人都表示,三个月的期限过后,就可以随意翻唱,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因为一个歌曲从出版问世到流行,可能远不止三个月,这个时间规定存在不合理。这种保护方式的精神是,你可以翻唱他人的歌曲,并且不必实现征得对方同意,并且在你使用一个月之内和版权所有者谈使用费用。
      高晓松在微博中表示:“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
      这种保护方式对原创者更为不利,对伺机翻唱者却很有利,这样翻唱的法律和经济成本会降低,只要翻唱者在歌曲流行三个月进行翻唱,在一定条件下成名的可能性极大。这容易导致翻唱成风,且不受约束

获利的可能不仅仅是侵权者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是草案规定中的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翻唱者不是向著作权所有者直接偿付使用费用,而必须通过音著协。
      谁来监督音著协对著作权的管理,音著协的授权是否会征得著作权所有者同意,会不会产生音著协侵权的行为?而部分非音著协会员的作者,法律却没有这方面规定,谁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一旦产生纠纷,是由著作权所有者维权,还是由音著协替所有者维权?
      据报道,不少音乐人都担心,更加强势的音著协会“趁火打劫”,收费时可能会分成创作人的收益,音著协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创作者却更加弱势。

“强制许可”用在著作权保护领域应该慎重

     “强制许可”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作品或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强制许可意味着,不经权利所有者同意,而只经政府授权,就可以使用某种权益。
      强制许可制度最早见于早期美国著作权法。最初它仅适用于对音乐作品录制唱片的情形,即唱片制作人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以支付使用费为对价得以录制他人的单薄作品而该著作权入不得拒绝。权利人在授权一家公司录制后其他的公司可以以相同的条件要求授权权利人不得拒绝。
      但是草案规定,出版三个月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非著作权所有者本人批准即可使用,这种强制许可似乎对公平竞争意义不大,这明显是偏袒翻唱者的,而非保障翻唱者之间的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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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若通过,汪峰与旭日阳刚的纠纷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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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各方利益比不上保护原创者的权益重要

      浙江杭州律师陈钟说:“我未读出草案有强盗行为,只是为了让作品广泛流通。”南京的几位律师在受访时表示,这次修改草案的出台是有相应背景的,是为平衡各方利益。
      法律法规出台时必然要兼顾到各方利益,这无可厚非。但对于音乐行业来说,最大的利益就是有一个好的音乐生态,好的作品有合理的环境保证流行出去,而不是陷入一出版就被“盗版” 的境地,这无疑会打击原创的积极性,最终,原创者和翻唱者都会受损,而通过版权获利的组织机构,也谈不上于他们有益。
      原创者的积极性被保护是最好的维护音乐行业各方利益的途径。

立法应该围绕最大限度得保护原创者行使权益

       美国早先的著作权保护期是75年。根据旧版权法,1928年诞生的米老鼠,将于2003年失去版权保护,其形象可以被他人随意使用。但1998年,美国通过《著作权延长法案》,将著作权保护期延长到95年。这背后,自然是商业利益的考量,但这也反映出政府保护著作权的鉴定态度。
      目前我国音乐著作权侵权现象严重,侵权成本低,侵权责任认定困难,索赔难,网络使得侵权更加难以控制,大众知识产权观念不清晰等待。当然,所有这些问题不是单靠立法能解决的,但立法初衷,应该是围绕最大限度保护原创者的权益,使他们放心大胆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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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怎么说,立法应当体现公众的意志,公民对草案发表意见,这是可以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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