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视频|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辩诉交易——看美国人如何谋求减刑

    据美媒报道,两周前,爱荷华州21岁中国留学生唐某强奸女子后被逮捕。而唐某父母闻讯赶赴美国,声称将“劝说”被害女子,以一些报酬换取改变口供。结果唐某夫妇也由于此言论而遭到了起诉。这暴露了中国人对美国司法体制的陌生。其实在美国,想要谋求减刑,有辩诉交易这条路可走。[详细]

第242期

  • 2012年4月16日 星期一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邱天人

非常识

辩诉交易诞生于19世纪的美国,1970年才被正式确认

      辩诉交易最早诞生于19世纪30年代的美国,被记载的最早案例发生在波士顿。波士顿级别较低的波士顿警察法院成立于1821年,相当于郡县基层法院,最早的辩诉交易就出现在这些法院中。在这种制度发明的头30年里,波士顿刑事案件的有罪答辩(即被告人当庭承认有罪)比例从15%上升到55.6%,1880年甚至一度达到88%。
      到20世纪初,美国经历了刑事案件的急剧增长,其解决方式延续了19实际辩诉交易的做法,甚至形成了用辩诉交易清理积案的习惯性依赖,这使得辩诉交易有了极大的发展。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东部一些大城市刑事案件有罪答辩比例都接近甚至超过90%。
      不过,这一时期的辩诉交易仍然只是一种法院在操作中认可的行为,而非有立法保障的程序,直到1970年的布雷迪案。在该案的后续上诉中,最高法院裁决布雷迪在庭审中作出的有罪答辩有效,这才真正从立法层面确认了辩诉交易的有效性。

辩诉交易制度还被多个国家引入和借鉴

      作为最早的英美法国家的英国,虽然有着与美国相近的司法体系,但是它却并未成为辩诉交易产生的土壤。相反大多数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都是从美国引进的。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中,受这种制度影响较深的是加拿大。在加拿大,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起的作用较小而法官则较强,法官可以不顾检察官较轻的指控而严厉判决。因此通常检方和辩方会同时一致请求某个程度的刑罚甚至是刑罚范围。
      不仅是英美法国家,在实行大陆法的国家和地区,辩诉交易也得到应用。台湾地区的辩诉交易是其中比较重要的。台湾地区对辩诉交易的限制较大,例如只适用于轻罪刑事案件。在程序上也有所不同。另外如意大利、乔治亚、波兰等国也引进了类似的诉辩交易制度。

非常识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2007年,以色列总统卡察夫的辩护律师与检察部门达成辩诉交易,检方将不会以强奸罪指控卡察夫,但卡察夫将承认性骚扰、妨碍司法等较轻的罪名。

非常识

辩诉交易过程可以简单分为三个阶段

      启动阶段
       理论上认为主动启动辩诉交易程序的往往是处于劣势的一方,事实上并非如此,虽然辩诉交易的成功与否最终决定于检察官,但占据优势的辩方律师往往会首先启动辩诉交易程序。被告方希望避免正式起诉、希望尽早获得自由、尽快摆脱讼累以及基于诉讼成本等因素考虑,反而会希望主动与检察官联系,主动启动辩诉交易程序。辩方律师若启动辩诉交易程序,它会首先通过电话或者书面形式要求与检察官会见,并在会见中就案件问题进行深入的磋商和谈判,以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
      协商阶段
       在辩诉交易实践中,交易的地点一般会在检察官的办公室。但针对案件的严重程度和类型也会有差异。交易的参与人一般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被告人和法官等诉讼参与人并不参加。只有在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前提下,被告人才能直接参与到辩诉交易中。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只能与被指定负责该案的检察官进行接触和交易,检察官也只能与辩护律师进行接触和交易。
      协商一般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互换信息,双方主要获得的信息包括对方的要求和利益、交易的最终目标、双方在证据和法律方面的弱势和弱势等;其次是说服,控辩双方就提议和反提议相互说服、争论,努力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最后是合意,双方就焦点和分歧问题互相让步或者单方让步,达成一致意见。一旦交易成立,则将成为一份宪法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约束。
      审查阶段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除有适当理由外,双方应当在传讯时或者在法庭确定的审判前的其他时间通知法庭存在辩诉协议。控辩双方在公开的法庭上向法院提交辩诉协议,由法官进行审查。法官首先要审查协议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其次是审查协议内容的合理性:是否在正当的定罪、量刑范围之内或有无合理的理由。

司法体制有其他规定确保协议公平公正

      虽然辩诉协议是在双方都自愿认可的前提下签署的,但显然光凭这一点无法保障辩诉协议的合法性。在协议的达成程序上,有四项规则约束:
      1.法官不参与协商;
      2.披露交易细节;
      3.适当的记录;
      4.允许撤回答辩。
      同时,在辩诉协议的内容上,也不能超过一定范围,否则无法通过法官的审查:
      1.不能超过刑事法范围;
      2.确保罪刑相适应;
      3.不违反道德标准;
      4.协议文本不违反合同法。

非常识
除了一般的辩诉交易,在具体协议的结果上,还存在一些“特别交易”。例如被告人可以同意向慈善机构或社区捐献资金、放弃上诉权、同意参加兵役等“特殊条款”。只要不在刑事法禁止的刑罚之列即为合法。

非常识

当事人原则是美国诉辩交易的基础

     美国的诉讼采取的是当事人进行主义,在这种结构模式下,奉行的是司法竞技理论,刑事诉讼在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中推进。法官在制度上处于被动的状态,他们不能依据职权去调查与该案相关之诉讼资料,只能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诉讼资料来获得被告是否有罪的心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认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并无本质的区别,就其本质来讲,无非是国家和公民的一种纠纷。诉权理论的高度发达为控方检察官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提供了理论基础,美国的检察官拥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起诉裁量权,这样他才可以将自己所掌握的起诉权与被告方进行交易。
      当事人主义所要求的控辩平等为辩诉交易的进行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当事人主义特别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性,按照该制度的设计,控方和辩方都是诉讼的当事人,在司法权面前都是平等的。同时,当事人主义特别注重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被告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进行无罪答辩而要求正规审判或选择有罪答辩放弃正规审判。高度发达的律师制度也能确保被告人在充分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的程序模式。

辩诉交易在效率方面优点突出

     随着现代刑事犯罪的日益猖獗,司法资源显得尤为稀缺,效率这一法律价值在近几十年中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当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件涌入司法领域的时候,如果完全用完整的刑事审判程序审理,则“法院将会被淹没”。英国古代谚语道破了效率的价值,“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同时,建立在当事人原则上的诉讼结构模式也在司法程序方面还导致控辩双方投入大量的精力、时间、金钱去对待案件的每一个程序,司法资源占有率比重大,占有时间冗长。
      而辩诉交易制度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所显露出的实用、便捷、高效等优点。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主动认罪,放弃获得正式审判的权利,检察官则降低对被告人所控罪行的严重程度或所请求的量刑幅度,这样就使案件不经过正式法庭审判而得到迅速处理,这无疑减轻了检察官的举证责任,简化了审判的诉讼程序,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辩诉交易也并未牺牲了正义
      辩诉交易在效率方面是令人称道的,但它并不是以牺牲正义为代价的。表面看来,辩诉交易似乎放纵了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应有惩罚,没有体现出公平和公正。但这种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只是从传统的实体公正的观念来出发来看待的,忽略了被害人的补偿。辩诉交易所体现的公正则是基于刑事案件各方的考虑。从被害人寻求公正的角度来说,通过辩诉交易可以让被害人从被告人处得到充分的补偿,而辩诉交易在基于当事人自愿和理性的基础上,对被害方受侵害的利益进行填补,积极努力地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这本身就达到了刑罚所追求的目的;从被告方来讲,通过辩诉交易的协商条件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其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达到威慑、惩罚和教育的目的。
      甚至是当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没有达到定罪标准所要求的程度时,与其因证据不足让罪犯逍遥法外,不如通过交易让罪犯认罪,将其绳之于法——“半个面包胜过没有面包”。在绝对的公正不能实现的前提下,退而求其次选择相对的、现实主义的公正更有利于弥补犯罪所造成的各方面的损失。

投票调查

您认为中国夫妇企图“贿赂”证人被起诉合理吗?

  •  合理,触犯了当地法律
  •  不合理,还没实施就被起诉

您认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公正吗?

  •  公正
  •  不公正

投票  查看结果

    想减刑?坐下来和检察官谈。想贿赂?没门!

 往期回顾

网友评论

登录 | 注册

我来说两句



验证码:看不清验证码?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