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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李兴浩的一个建议或许是今年最具争议的,李兴浩建议由国家牵头建立计划生育指标转赠平台,允许有第二胎合法生育指标的公民自愿通过此平台转赠第二胎生育指标。这招致了不少的责难和非议。不过,如果仔细分析李代表的提案,却可以发现这实际上相当的靠谱。[详细]
第220期
李兴浩的建议是,国家可以建立一个转赠平台,让合法拥有二胎生育权的公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将第二胎生育权指标转让给有需求的公民(这些公民当然不具有合法的二胎生育资格),而转让后继续超生的处以更为严厉的罚款(3倍)。转让者将获得一系列的补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孩子的教育经费以及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由受转让者为其提供城市保障房(35平方米)等等。接受二胎指标转让者则必须提供以上的各项支出,从而合法拥有了二胎生育权。
李兴浩认为如此一来可以缓解城乡矛盾、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甚至改良人类基因。针对网友的质疑,他还表示“该建议的实施,并不是申请指标者与转赠指标者直接对接,更非强买强卖,而是在赠受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国家设立的合法平台进行权衡与分配,这样也可以避免私下暗箱操作或者强权买卖。”
事实上,在李兴浩提出这个建议之前,已经有人提出过类似的提案。早在2008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研究员李成贵提交了《实行城乡间人口生育指标自愿有偿调节》的提案,建议以有偿方式来实现城乡人口生育调节,提出“城市居民付费获得二胎生育指标、农村居民放弃二胎生育指标获得补助”。当时也是争议一片,多是拍砖的骂声,也有认为李成贵过于理想主义。
李成贵的提案具体建议是城市居民付费获得二胎生育指标。申请者获得生育指标需要交纳一定费用,充作人口发展调节基金。人口与计生部门对申请二胎的家庭条件以及申请时间早晚等因素,进行评估,采取电脑排序,并据此发放生育指标。他特别提到家庭收入是必要条件,但在各项指标加权时不能作为核心指标,“以防向富人做不适当倾斜”。同时,农村居民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自愿放弃生育的农村家庭与计生部门签订合同,社保部门为其设立专门账户,在农家主妇50岁时(即过了育龄)一次性发放。”这笔补助的资金正是来源于人口发展基金。
实行以上完善后的方案,涉及到三方,国家、自愿放弃二胎者、自愿申请二胎者。这个方案其实对于各方来说,都有福利的增益和改进。对于国家来说,这并没有触及到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总的人口生育指标没有变化,带来的好处正如李兴浩所说的“缓解城乡矛盾、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甚至改良人类基因”,另一点是这个过程可以提高整个国家的生育率,对于缓解人口危机有一定作用。
对于愿意出卖生育指标的夫妇而言,一定是转让指标带来的金钱预计收益高于生养第二胎为自己所带来的好处,他们会认为二胎生孩子指标不如换这一笔钱,这笔钱可以用来买其他东西,给第一个孩子以更好的教育等等。而对于愿意购买生育指标的夫妇来说,一定是认为生第二个孩子对他们来说更重要,重要性高于要付出的那笔钱,一般来说他们也更有能力抚养二胎。值得注意的是,整个过程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可以转让”只是增加了每个人的选择,不想转让,认为转让有损利益的完全可以维持现状。
有一种批评声音说李兴浩的建议要是实施了,会演变成为一种对于穷人的不公和剥削。然而,上述已经证明,基于自主自愿的前提下,二胎指标的转让对转让双方都是福利改进。穷人可以选择转让二胎指标,也可以不选择转让二胎指标,选择的权利在自己手里,要是觉得存在剥削或者不公,转让行为压根就不会发生。如果有人要是认为自己比穷人更明白什么对于穷人更重要,那只会好心办坏事,对于每个人自己境况的这种分散知识只有自己最清楚。
而且,在改进的方案中,只要是有意愿,都可以申请或者放弃二胎指标,对象不只是穷人。有的富人家庭,由于种种原因,比如忙事业没时间之类,也不愿意生育二胎,而恰恰又具有二胎指标,也许这类家庭也会选择自己的二胎指标。说来说去,二胎指标的转让并不存在不公平的问题,说存在剥削那是感情用事不顾事实。
在批评李兴浩的声音中,音量最大的一种是说李兴浩的建议是赤裸裸地在践踏公民的生育权。在这些批评者看来,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怎么能转让呢?这类批评者,包括广东省计生委主任。如果转让,那是对人的尊严的蔑视。
既然生育权是公民的私权利,本来生多少都是自己的自由,但是由于国情所限,我国长期把计划生育列为基本国策,对生育权做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即使如此,有限的生育权仍然属于公民自己,生还是不生都是权利的体现。事实上,强迫自愿转让二胎指标的夫妇不转让,才是对人家生育自由的粗暴干涉。
在李兴浩的提案中,“转让者将获得一系列的补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孩子的教育经费以及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由受转让者为其提供城市保障房(35平方米)等等”。这实际上就是获得一个二胎生育指标所需支付的价格。与之相比,如果未获生育指标而超生,所需支付的价格就是提案中所指的“三倍罚金”。
目前各地在对超生行为罚款的数额各地不同,一般是在超生家庭年收入和当地城镇/农村年收入这两个数中取较大值为基数,收取基数的2、3或4倍作为罚金。罚金一般少则几千数万,多则十几二十万。按照提案,在此数上乘以三,大约是数万到数十万之间的规模。而如果进行转让,申请指标者须为转赠指标夫妇购买社保、医保、人身意外保险等国家现行规定的所有基本保险,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至终老。而这笔钱的累计数额,恐怕也在几万到几十万之间。如果申请指标者自身所需支付罚金不是特别高,则他很可能考虑成本而直接支付罚金。值得一提的是,转让指标者并非没有子嗣,要求申请指标者赡养其终身的要求并不那么必要。
李兴浩的建议尽管存在不足,但依然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建议,既能让想多生孩子的人体面地生育,而且他们在多生孩子的同时又帮助了另一部分群体改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