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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进场费”并非完全不合理

     商务部等五部委决定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刘向东表示,不合理的进场费很难能与现实剥离开,这次进场费的整顿效果还不是很确定。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排除个别零售商的雇员为谋私利收受贿赂的情况,零售商收取的进场费有其合理性。[详细]

第197期

  • 2012年2月2日 星期四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冯超

非常识

所谓推动价格上涨,进场费只是替罪羊

     零售商是商品销售的终端环节,但商品在到达零售商手中之前要经过复杂的流通环节,上游冗杂环节的层层加价,对价格的影响才是最主要的。
     中科院研究员汪同三表示,全世界82%的收费公路在中国,流通成本占50%-70%,中间商通过层层加价,到终端零售商,价格自然就高了很多。
     据介绍,目前一瓶白酒进入最终的零售渠道,至少要经过四级代理,而每一级代理都会至少抽取白酒价格的15%作为利润。中百公司董事长汪爱群表示:“零售商一方面从代理商那里拿不到更低的进价;另一方面,如果零售商要降低零售价,制造商和代理商是断然不会同意的,他们担心扰乱了他们的价格体系,零售商自然得不到制造商与代理商的支持与合作,有的甚至以停止供货,即断货相威胁。”
     家乐福中国区相关负责人说:“家乐福事实上近年来商业毛利一直保持稳定,并没有因为进场费而增长,进场费一般都直接被投入到稳定物价中,用来保持终端产品的物价平衡,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价格优势。”
     英国竞争委员会2000年发布的关于食品行业供货链的报告表明,在过去的10年间,零售商并没有获得更高的利润率。至于进场费对零售价格的影响,报告认为食品零售业是“充满竞争”的市场,零售价格并没有过高:1989-1998年,英国食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下降9.4%,一些大型零售商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些日常用品。
    

进场费也不属于“商业贿赂”

     收取不与商品销售直接关联进场费,有观点认为零售商的做法有“受贿”之嫌,但进场费不能以商业贿赂看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认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在商业活动中,行贿的目的是进行不等价交换,即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超额利益,因此受贿者向行贿者输送的利益必定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受贿者可以管理控制的第三方的利益。
     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正常情况下显然会作为收入进帐,然后同意供货商的商品进场销售,供货商所获得的利益就是得以通过零售商销售自己商品的机会,零售商所输送的不是零售商之外第三方的利益,而就是零售商自己的利益。将属于自己的利益跟别人交换,不能算受贿。
    

收进场费是零售商的正常经营手段

     零售商的赢利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前台利润,即通过售出商品的合理差价获取利润;二为后台利润,即向上游供货商收取进场费。
     进场费原本就是零售商的盈利模式,零售商向供货商提供商品销售渠道,收取费用无可厚非。而如何收费,收多少费,只是形式不同的问题,实质是没有区别的。并且进场费是零售商获取的收入,正常情况下,在财务报表上完全可以显示。
     “效率促进理论”认为,进场费是众多新产品竞争稀缺的零售商货架空间的结果。通过收取进场费,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实现了新产品营销的成本分担和风险转移,不仅可以促使制造商提高新产品的研发水平,而且能够有效地促进零售价格的降低,从而提高整个产业链的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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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当然不愿缴纳各种进场费,但进场费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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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进场费无益于保证供货商利益

     如前所述,零售商也是要盈利的,既然进场费是盈利模式,如果公司不能付进场费,零售商只能使用其他手段,变相收取费用。
     供货商向零售商交的任何费用无非是为使商品顺利销售出去。一刀切禁止收进场费无益于供货商,零售商为维护自身利益,会变相收取广告费、年节费、毛利补差等各种形式的费用。
     对于供货商来讲,没人强迫他们一定把商品送到零售商里去卖,他们可以自己组建销售渠道,网上销售或者建设直营店。但他们之所以不情愿这样做,是因为将商品直接供货给零售商,是最大程度降低了自己经营风险的选择,预交一部分保证金,也是对自己提供的商品竞争力的体现,进场费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进场费与零售商是不是垄断的问题无关

     零售商收取进场费不是一种垄断,而是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的一种利润分配方式,双方关系是双方实力较量的结果。零售商不只有一家,进场费自然也不可能是统一标准,作为盈利模式的进场费又有其合理性,只要是在充分的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就都是正常的,也是公平的。
     对于进场费,由于前期投入较大,对很多小型供货商说难以承受,但这恰恰表明,在市场竞争下,大企业必然的优势所在。
     进场费更应该理解为是竞争的结果,供货商为使自己的商品进入销售通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零售商提供的销售渠道,如货架等,具有稀缺性,商品销售场所中处于何种位置,享受何种待遇都直接影响到供货商的最终利润,供货商为使自己的商品进入销售通道,得到较好的展示与销售位置,向零售商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一种对有限资源进行更优配置的正常交易行为。
    

消费者根本利益也与进场费无关

     从表面上看,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费用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成了最终的受害者,但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的因果联系。
     进场费既然是零售商的经营收入,零售商收费形式怎么变,都会以盈利为准则。消费者直接关心的是商品价格和产品服务质量,而非流通环节发生了什么。收进场费是零售商普遍的现象,如果有这样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即零售商放弃进场费,并且不变相额外收费,那么负责整合商品、促进竞争的零售商,其生存会受到挑战,我们不能否认零售商存在的合理性,零售商的生存是市场必须的,是与消费者利益直接相关的。
     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收不收进场费,与商品价格无关,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那为什么会有进场费转嫁消费者的错觉呢?
     因为这种所谓 “转嫁”的并非真正可以避免的费用。通过行政禁止进场费,短期内,商品价格的确会下降,但是零售商盈利模式决定了这不能长远。供货商考虑到进场费对价格进行调整是正常情况,如果不收这些费用,供货商会适当降低价格,免进场费得利的是供货商。但是零售商为维护正常利润,只能去提高零售价,正常情况下,价格有可能会变高,取消进场费不意味着消费者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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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场费,政府的理念不应是简单的禁止或者放开,政策出发点应该是在规范博弈规则方面做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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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要维护自身利益,从市场行为入手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供货商为进场费感到不舒服是正常的,但这是市场问题,谁要盈利都只能积极参与到竞争中去。
     卖场有庞大的销售体系,有着很高的知名度,面对众多的供货商,卖场的容量是有限的,谁进谁出,当然是零售商说了算。零售商有很多项目需要支出,单靠销售商品,利润是很难保障的。
     长远上看,供货商可以选择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短期来看,可以选择不同的零售商,但由于零售商一定程度上具有稀缺性,供货商决不能寄希望于取消进场费。进场费取消之后,资源依旧稀缺,供货商之间的竞争也会催生出新的成本和价格的较量,应对零售商,供货商只有直面供货商一条路可走。
    

给中小零售商更多的机会才能使市场充分竞争

     银行借贷难一直是中小零售商无法回避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山东枣庄的杨宁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宁说:“我们零售商大多是租赁的,银行贷款需要抵押,我们没有什么可以抵押,自然也得不到信贷政策的支持。”
     地方政府往往青睐外资零售商,以能够引入世界五百强企业为荣,对外资企业的过多支持给本土中小企业带来不公平。政策吸引外资零售企业到来,它们占据优势地段,却严重挤压了本土中小零售企业的发展空间,这对维护零售行业的竞争性并不是一件好事。
     引入外资企业并没有错,但不恰当的政策会导致外资零售商的垄断,在局部地区,的确会形成零售商向供货商漫天要价的行为。这种人为干预下的市场状况,自然不是真正的竞争生态。
    

法律制度应该保障的是供零双方的契约公正

     虽然不能将进场费定性为商业贿赂,但因进场费滋生的腐败问题确实存在,一些零售商的采购人员,借机谋取私利的案件的确屡见不鲜。部分供货商为了获得销售机会,或者在谈判中获得较好的合同条款,在向零售商交纳各种费用的同时,私下向门店采购和管理人员行贿。
     进场费的产生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合理收取进场费是零售商与供货商经过谈判而达成的共识,并没有违背市场规律,对于进场费,政府的理念不应是简单的禁止或者放开,政策出发点应该是在规范博弈规则方面做到公平。
     既然进场费已然成为零售商的合理收入,政府应该做的是保证这种交易的公平,打击腐败行为,整顿违规收费,对于零供双方没有事先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的不合理收费予以整治。但是对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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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进场费,当然不能以存在即是合理定论,但名目不一的进场费恰恰是名副其实的市场竞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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