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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通知,首次明确了生产销售“地沟油”定罪罪名及量刑标准,明确了7种违法行为,罪大恶极者可判死刑。此举还受到不少群众欢迎。以死刑威慑地沟油也许会有效,然而却违背了法治的精神。[详细]
第214期
这次公检法联合通知:“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
而《刑法》第144条是这样描述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第141条则说:生产、销售假药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章第二节,从第140条到第150条,都是描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这11条中,只有上述的第141和144条,提到了有关死刑的内容。其中141条是针对假药的,144条则针对有毒有害食品,在死刑条件上的共同点是需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地沟油”现在虽然没有严格的定义,但是“地沟油”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在于其具有一定的致癌性,可以肯定的是,“地沟油”显然没有在短期内对人体的毒害性,不可能造成急性食物中毒甚至死亡。所以如果“地沟油”判处死刑只可能是适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很明显是一个模糊条款,要达到与致人死亡相仿的严重程度,“地沟油”恐怕还不够格。
事实上,在中国法律的实际操作中,以“贩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的案例并非没有,不过基本都是由于其制贩的毒害食品造成了他人死亡。如1994年,四川省宜宾县陈某某,由于在白酒中勾兑甲醇制造劣质白酒,造成8人死亡,1人双目失明。当地法院依照《刑法》第144条“致人死亡”条款,判处陈某死刑。但是未造成死亡而适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判处死刑的案例,则很难找到。
虽然我国法律不属于普通法系,不必遵循以往案例进行判决,不过注意案件之间的大致公平仍然是需要的。制贩“地沟油”固然很恶劣,但是其危害程度与那些有毒害食品、假药等直接致人死亡似乎还有一段差距。将因“地沟油”获罪者同样判处死刑,是有失公平的。
从新闻回帖和网友反应来看,不少网友甚至还赞同这种做法。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奇怪。人民群众对于经常发生在身边的犯罪现象往往有着特别的厌恶,对于不少犯罪行为恨不得“欲杀之而后快”。然而法律的运行需要理性和专业,群众的情绪不能取代专业人员的操作。这也是为什么审判需要专业的法官,而不能由人民群众集体审判。
另一方面,政府在制定类似本次的“通知”时也有类似的心理。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制订严刑峻法以威慑犯罪无疑是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可以大大的降低管理的成本。任何相关犯罪行为,只要立个法,发个“通知”,一律从严处理,简单易行、立马见效还深得民心。1983年的严打是个最著名的例子。严打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然而这种粗暴的方法也造成了很多的弊病,比如因为路遇打架上去劝架却被带走判刑、偷了一辆自行车就被判处死刑……虽然短时间内表面上安定了社会秩序,却带来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但这一目的的达到与否与法律的制定有多严厉没有必然的联系。最重要的,实在民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不是来自于法律的肃杀、严酷,而来自于法律的公正、严谨和精细。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立前提是法律被尊重、被信仰,严刑峻法只能导致公众对法律的惧怕而不是信仰,不是法治文明的体现,相反往往还造成了法律轻率、不公正的形象,这对法治社会的建设百害而无一利。
在中国历史上一个显著的例子是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可以说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哪个皇帝对腐败的刑罚比朱元璋更狠,凌迟、开水、铁刷子、钻头都用上了,甚至“剥皮实草”,每年杀官无数,但是腐败的官员仍是杀一茬来一茬,并未有更有效地好转。朱元璋气得捶胸顿足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对于“地沟油”的生产者,这是一种赚钱的手段,而对于使用“地沟油”的商家而言,“地沟油”是一种节约成本的手段。不得不指出的是,中国的税收给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造成了并不良好的经营环境。《人民日报》去年底的调查显示,国内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税费较重,近半利润均需上缴。有中小企业主表示,现在做梦都盼着减税。另据中小企业协会的统计,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已超过30%。而对于个体商户,月收入也分别要交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扣除经营成本后缴税比例也超过20%。
在这样的环境下,使用违法的食品原料降低成本才成为一种选择,据广州日报报道,在广东地区,“地沟油“卖给餐馆的价格是每公斤3元钱,甚至还可以砍价,而普通的食用油价格为每公斤9元。这对于经营者来讲是何乐而不为。
政府不仅仅应该打击不法经营,更应该为经营者们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不然光靠打击,也未必能够彻底杜绝“地沟油”现象。
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尊重法治精神。立法中的模糊条款不应成为随意执法的开口。一旦法律失去权威,全社会都将为之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