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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韩寒,方舟子并未“越界”

    这个春节,网络上最热的话题当属方舟子与韩寒的口水仗,成了名符其实的“寒假”。1月29日,韩寒宣布将起诉方舟子,索赔名誉损失10万元,方舟子则表示会积极应诉。这场围绕两位名人的跨年度的笔仗达到了高潮。方舟子的质疑越过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吗?[详细]

第195期

  • 2012年1月31日 星期二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喻涛

非常识

方舟子被卷入“战场”,响应韩寒悬赏

    方韩大战源于麦田对于韩寒的质疑。1月15日中午,麦田在博客上贴出文章《人造韩寒:一场关于“公民的闹剧”》,质疑韩寒的形象完全是由其父亲韩仁均“人造”、其好友路金波“包装”以及其本人“表演”的结果。1月16日,韩寒发表博文回应麦田,并悬赏2000万给找到证据证明其有代笔行为的人。
    1月18日上午,方舟子发表微博认为韩寒“一边重金悬赏,一边销毁证据,更让人觉得悬赏没诚意”。当天下午,韩寒回应方舟子,文中反驳了方的相关质疑,并讥讽方秃头。由此,两人的大战拉开序幕,一直延续到现在。列出上述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可以证明方舟子是在韩寒悬赏之后加入论战的,方是2000万悬赏之下的“勇夫”。韩寒贴出悬赏通告,方舟子按照悬赏通告去寻找代笔证据,韩寒起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方舟子掉进了韩寒挖的“坑”。

方舟子质疑不充分,过程有瑕疵

   对于韩寒代笔的质疑,方舟子并无坐实的任何证据。要坐视文学作品代笔,除非当事人自己承认。于是,方舟子只能做一些文本分析,使用逻辑推理加上主观判断,看各方当事人的说法是否一致等等,压根就没有任何第一手证据。
    当已经先入为主地认定了一件事后,找到的材料肯定都是有倾向性的,而且越这样越强化自己预先的设想。方舟子在质疑中,只找对自己预设有利的材料,而无视对自己不利的材料,对材料的分析过于主观随意,对材料真实性不叫考证,这些都是质疑中的瑕疵。相对比较硬的是对于韩寒参加新概念比赛的程序的质疑。

而且韩寒胜诉可能性不大

    虽然可以认定方舟子没有越过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否侵害韩寒名誉权还得回到中国的法律来。在中国,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这就是说,要认定侵害名誉权,得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而方舟子对于韩寒的质疑,其依据是韩寒公开发表的作品及访谈等,看不出有侮辱、诽谤之故意,而且也得不出方舟子对事实进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这一结论。这和方舟子依据事实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是两码事。这样看来,韩寒胜诉把握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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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美国“沙利文案”中,法院认为,为了保障新闻自由,不支持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单纯因新闻报导中的内容有失实的部分而提出诽谤起诉。除非他们能证明媒体的报道存在“真实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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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以外“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也是很重要的理由,观察华人文化圈,这似乎成立。

韩寒的表现很丢分

    在这次口水仗中,韩寒一开始的回应文章,实在是丢分。回应文章要做的是对质疑文章提出的疑点一条一条有礼有节地回应解释,而韩寒却拿自己女儿发毒誓表清白,调侃质疑者的性能力、秃头等。不管怎么说,从回应的态度上说,韩寒算不上是实诚的。在自己被迫承认当年的写作是“装逼拽文掉书袋”后,也没有任何对读者的歉意。
    上战父子兵,韩寒的父亲其实和韩寒表现类似。一个例子是,他说韩寒的风格是独一无二的,谁要能模仿,他认谁当儿子。这无非是变法子骂人。
    另外,一开始自己悬赏,后来又把人给告了,这算不算养谋?这也实在是有违“江湖”规矩,笔墨官司还得笔墨打,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公知站队,令人遗憾

    中国政法大学萧瀚副教授发文认为,方舟子及网友对韩寒的质疑突破了言论的底线,甚至不惜造出一个“疑似公众人物”的概念来为韩寒辩护,学者刘瑜则认为这是一种新的文字狱。华尔街日报中文网主编袁莉、南开大学副教授、时评家熊培云认同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方舟子及其他对韩寒的质疑者,无限上纲上线,搞迫害,逼韩寒自证清白,是文革作风,网络暴民。著名律师陈有西先生,认为方舟子质疑韩寒是个骗局,背后有不可告人的阴谋。持同样观点的还有著名评论员笑蜀先生。“韩寒不是完人,但你们大可去质疑一些更值得质疑的国家大事”。这是公知里很典型的观点。
    事实上,本来很普通的一场笔仗,竟然被公知们上升了道德高地,于是事件就变味了。难免让人怀疑背后的站队、派性。批评和质疑,是为了探求事实真相,而事实真相如何与对象、资质和动机关系不大。是人难免受到旁人质疑,能免受质疑的,大概只有上帝。即使是一个心怀怪胎的人质疑韩寒,也无甚不可。质疑面前,人人平等,关键还得看质疑的内容到底靠不靠谱,证据充分与否,逻辑是否一致。但事实让人遗憾,仍旧不缺“暴民”、“五毛”等乱扣帽子的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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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8日,《纽约邮报》刊登的一幅政治漫画引发美国社会广泛争议。漫画上,两名警察在开枪击毙了一头黑猩猩后宣称:“现在,他们得找别人来制定下一个经济刺激方案了。”(原文:“They´ll havetofindsome oneelsetowritethenextst imulus bi ll.”)尽管《纽约邮报》发文声称,漫画旨在讽刺华盛顿政府在危机面前的无能,并不针对个人,并发表文章就此事进行道歉。但仍难平众怒。近千名美国民权人士18日至20日连续3天举行示威集会,抗议漫画有影射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及种族歧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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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这次论战中,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是否超越言论自由的界限呢?弄清楚这个问题,得先理清什么是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限制公权对言论的限制

    言论自由属于公民的自然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学者莫之许认为,言论自由就是可以限制言论的权力本身受到了限制。简洁而论,言论自由就是权力受限,因此,在诽谤言语发散的时候,权力不能及时介入,而只能采取事后追偿的方式,其实就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个跟什么私权毫无关系,因为言论自由本身就是公权概念。

言论自由的边界:紧迫而现实的危险与自主主体论

    就美国传统而言,言论自由的边界是“紧迫而现实的危险”,20世纪初由美国最高院大法官霍姆斯提出。我们耳熟能详的例子是你不能在一个拥挤的剧院大喊“失火了”,因为这样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踩踏事故,这就是紧迫而现实的危险。基于这样的考虑,霍姆斯认为,政府有权对这类言论加以限制。
    到了70年代,“自主主体论”补充了霍姆斯的理论。“自主主体论”可以概述如下:“表达”指向一人或多人传达一种主张或观点的任何行为,不仅包括言论和出版,而且包括展示符号、示威、音乐、表演、自杀等。表达行为可以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通过指出行为的“适当’’理由,推动他人的活动;第二类是以威胁、命令、提供具体活动手段等方式,推动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政府只能干涉(限制)第二类表达行为。这是说,你鼓动、劝说一群人去炸毁学校并不犯法,除非你是威胁人或者这群人是未成年人或智力有障碍者。

另一个角度:从财产权看言论自由

    按照经济学家罗斯巴德的看法,言论也是一种财产,言论自由是一项财产权利。人并没有“言论自由权”,他真正享有的是租用一个大厅并向进入大厅的人讲话的权利;人也没有“出版自由权”,他真正享有的是编写或者出版小册子并将其卖给愿意买的人(或者赠送给愿意接受的人)。
    因此在这些情形中,人享有的是财产权利,包括合同自由权与转让自由权,这些财产权利构成了此种所有权的部分内容。在财产权利之外并不存在“言论自由权”或者出版自由。根据这种理论,不能在拥挤的剧院大喊“失火了”,叫喊者要么是观众,要么是剧院所有者。如果是观众,那么大喊“失火了”就侵犯了其他观众与剧院所有者的财产权。如果叫喊者是剧院所有者,则侵犯了观众的财产权。这样也能解释不能在拥挤的剧院大喊“失火了”。

方舟子质疑韩寒并没有超越言论自由边界

    上述理论都是美国的,但基本原理是普世的,对我们了解言论自由很有借鉴意义。套用上面的理论,基本可以断言,方舟子没有超越言论自由的边界。方舟子的言论没有任何紧迫而现实的危险,更没有威胁,命令其他人去做违法事件。
    方舟子自己写一些文章,自然会影响到许多读者,而这些人里头必然会有些冲动的网友,会发出些偏激的言论。这个在韩寒的支持者中也一样存在,然而,萧瀚、刘瑜等人指责方质疑韩是搞文革,不知道韩寒的支持者对于方的辱骂算是什么?事实上,对方的辱骂数量上远超韩寒。难道这也是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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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金说过,没有神,也没有兽,我们都是人。在一些粉丝眼中,韩寒与方舟子简直就是神,永远不可能犯错。这次的斗法,显示出了韩寒应对危机表现不成熟,不实诚,知识上的缺漏以及风度上的不足等等,所有人对韩寒应该都会有新的认识,包括韩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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