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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内地孕妇,港人有理

    近日,香港《苹果日报》刊登港人自费登载的整版广告,呼吁港府拒绝来自内地的大量产妇及新生儿,并以图片暗讽为“蝗虫”。这是近期内地人与香港人论战的进一步发酵,也在内地再次引起反响。虽然港人此举有所过激之处,然而必须承认,拒绝内地孕妇,他们是有道理的。[详细]

第198期

  • 2012年2月3日 星期五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邱天人

非常识

“庄丰源案”开启赴港产子大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1段,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不一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资格下了定义,头三点包括:
    1.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其余省略)
    虽然第一项似乎是确认了在港出生婴儿的居留权,然而早期的司法实践中,只有出生婴儿的父亲、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是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是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本港连续居住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其子女才可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
    2001年的“庄丰源案”,改变了这一状况。庄丰源,1997年9月在香港出生,父母都是内地人,拿双程证赴港探亲期间生下了他,一直由拥有香港居留权的祖父照顾。2001年7月20日,终审法院的5名法官驳回特区政府的上诉,对首宗内地人香港生仔是否拥有居港权案作出判决,内地父母在港出生男孩庄丰源拥有居港权。

赴港产子数量逐年增加,不少选择“冲关”

    “庄丰源案”判例的存在,宣告内地夫妇在港所生子可享有居港权。10年来,这类“港生孩”由2001年的620人,增至2010年的4.1万人,这66倍增速的背后,见证了赴港产子的疯狂。
    2007年,由于内地产妇的冲击出现医疗资源紧张,港府开始采取预约等限制措施控制内地孕妇进入。于是许多孕妇选择不经预约的“冲关”等方式。在2011年,内地孕妇未经预约而前住香港公立医院急症室分娩的个案有1656宗,较2010年的796宗上升逾一倍,单是2011年12月已有203宗个案。去年11月,香港特区政府入境处拒绝281名未有产科预约确认书的内地孕妇入境,即平均每天约有10人企图“冲关”赴港产子,较年初激增逾1.3倍。

这些内地孕妇和婴儿成为香港的财政负担

    2010年,在香港产子的内地孕妇约为4.1万人(当中绝大部分为“双非孕妇”,亦有小部份为配偶是香港人的内地孕妇),已与香港孕妇的数目基本持平,对香港的医疗及产科服务造成极大负担。即使港府以采取诸多限制以及本港产妇优先措施,仍有港人抱怨
    不仅如此,获得居港权的婴儿可立即申请香港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综援)。一个例子是,一对内地父母早前在圣保禄医院产子后,将子女交托本港亲人照顾,该“综援宝宝”成功获社署批出每月1,930元综援外,内地母亲以宝宝没有地方住为理由,再成功争取社署发放每月1,200多元租金津贴。有人计算过,每一名在港出生的内地儿童,通过香港的综援制度,一出生就可以申领每月3,000多元的综援及租金津贴;到适龄入学时期,连幼儿中心津贴及书簿津贴,其援助金额可高达六千多元;由出生到成长至十八岁,每人可获得的各种综援金数以百万港元计。内地中介公司甚至以“在香港出生的孩子可享总值800万港元的综合福利”招徕生意。
    据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的最新推算显示,至2039年,每年约8.93万名初生婴儿中,父母均非港人的占近半(48%),即4.3万名,将为香港的房屋和教育政策带来极不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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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日起,香港推行新的医疗和入境措施,希望“确保香港孕妇得到妥善和优先的妇产服务”。措施包括实行预约制度、提高最低收费、控制无预约产妇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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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内地人将香港人拒绝内地产妇与中国内地的一些地域歧视和排斥类比。实际上,二者不具有可比性。

外来务工者是纳税人却因无户口不能享受许多福利

    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北京上海等地的大量外来务工者,即使已经在当地居住和工作多年,只因没有户口,在诸如购房、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等方面受到种种限制,福利性保障如廉租房等也与他们无缘。他们常年向当地政府财政纳税,与本地人无异,仍然在享受财政的福利保障上受到差别对待。去年,北京的外来父母还曾陷入那些持有户口本的本地人,享受外地人带来的对发展的好处,拿着也有地人出一份钱的福利,却反过来认为外地人素质低下,要“赶出去”,这是典型的地域歧视,且毫无道理。

赴港生子却是不纳税而享福利,称为“蝗虫”不过分

    然而去香港生孩子“蹭福利”的就不同。那些赴港生子的父母们可能从未在香港居住,甚至从未贡献香港一分钱的税款,但是只要孩子在香港出生,孩子就能马上享受到与正常纳税的香港人一样的医疗、教育等福利,类似于不劳而获,白吃香港纳税人的钱。从这个角度来说港人在漫画中讽刺内地孕妇是“蝗虫”,确实不过分。内地一些大城市是外来务工者和本地人一起为本地人提供福利,香港却是港人为他们自己和这些“蝗虫”提供福利,二者毫无可比性。港人拒绝内地孕妇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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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学生在香港理工大学贴出标语,意指港人出尔反尔,反复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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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内地人认为,当年港人通过“庄丰源案”确立了外来婴儿的居留权,现在拒绝是出尔反尔。事实上,接不接纳的权力在港人,当年力挺庄丰源案的公民党也没有出尔反尔。

庄丰源案判定《入境条例》违宪是司法独立的体现

    香港的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或称海洋法、英美法),其在对法律的解释上的根本思路是,法律的解释权在于法院,而非议会或政府。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就握有法律解释甚至违宪审查的权力。
    2001年,香港法院判决,令庄丰源无居港权的《入境条例》违宪(即基本法)。在庄丰源案终审判决前,香港特区政府曾经请求终审法院根据《基本法》第158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即释法。不过终审法院基于普通法的精神没有采纳。终审法院在2001年7月20日判决政府败诉后,特区政府表示对判决失望,但是会尊重判决及采取适当措施执行判决。虽然判决结果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解释》所表达的“立法原意”相悖,但由于违宪审查权在法院,故尔这正是司法独立性的体现。

促成庄丰源案的主力公民党目前并不支持通过释法或修法解决

    庄丰源案中,促成判决结果的主要力量是公民党。公民党一直秉持坚持司法独立的态度,因此,目前也不支持通过人大释法或修改基本法途径解决问题。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汤家骅及陈淑庄不支持以“人大释法”或修改《基本法》解决“双非孕妇来港产子”问题。2012年1月19日,公民党发出新闻稿,认为“循基本法方面入手”去解决双非孕妇问题是“舍近求远”,公民党立法会议员吴霭仪促请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与中央政府协商,从审批内地旅客来港安排入手,实施有效的行政措施改善情况”。公民党认为“行政措施已经是有效措施”,无须以“人大释法”解决问题,以免冲击香港的法治制度。

决定是否接纳的权力在于港人

    某种意义上来说,当时终审法院作出判决也是基于对内地人不会大规模入港的“误判”。根据当时的判词,按入境事务处提供的数字,从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只有1991名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会因为入境事务处处长被判败诉而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等于是每年约555人,可见即使入境事务处处长败诉,也不会对香港产生显著的风险。
    这一判断确实是低估了内地人的“钻空子”能力,以至于现在赴港生子“蹭福利”的泛滥。香港具有独立的财政体系,这类事关福利即财政支出的事应当拥有独立的裁决权。虽然港人基于法律的精神赋予母亲居港期间生育的中国婴儿的居港权,却并没有义务接纳所有明显是故意“蹭福利”的内地婴儿。福利来自香港的纳税人,他们自然也有权决定是否“抚养”这些来自内地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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