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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使领馆不是避风港

     据媒体报道,遭埃及限制离境的一群美国公民目前已经躲入美国驻开罗大使馆,以寻求庇护。埃及突击检查了十多个在埃及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并限制组织中十多名欧美成员离境,其中包括美国运输部长拉胡德之子,美国国务院证实,有多名美国公民滞留美国驻开罗大使馆,等候离境许可。在国际社会,使领馆对一些人进行庇护一直是个奇异的现象。[详细]

第203期

  • 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冯超

非常识

使领馆有外交庇护这种行为

     使领馆保护被所驻国政府追逃人员的行为通常称之为外交庇护,指一国在驻外国的本国使馆、领馆中对外国人给予庇护,或在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与领土庇护不同,外交庇护强调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内以庇护,即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
     有的学者认为,外交庇护是域外庇护的一种,即国家在自己的驻外使馆、领馆给予的庇护。外交庇护是对使馆领馆的馆舍的不可侵犯的一般性规定引起的,外交庇护现象并不少见,但外交庇护是国际社会一个怪异的外交行为。
    

但是外交庇护权缺乏国际法依据

     关于使领馆的权利,公认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之一《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即各国派驻另一国的使馆馆舍具有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此条款规定的初衷是为保证国际交往的正常开展,但是,这也成了外交庇护的渊源。利用此公认原则,使领馆成为一块救命绿洲。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3款又规定:“使馆不得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有观点认为,作为以外交为职能的大使馆,对所在国抓捕的逃犯进行庇护有违国际法精神,也与外交职能无关。外交使节在接受国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但这样的优待,源于接受国对其所代表国家的尊重,以及对其执行职务之需,但并不意味着使馆可以超出国际法规定的特权范围,对使馆外的人员进行庇护。
     外交庇护并非国际公认的使领馆应该享有的特权,外交庇护也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所以说,由于外交庇护并没有明确的国际法依据,大使馆并没有被明确赋予或禁止外交庇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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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国家明确承认外交庇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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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国家承认外交庇护

     目前拉丁美洲国家在实践中明确承认外交庇护,1928年,美洲国家之间订立了《哈瓦那公约》。1954年,第十届美洲国家会议通过《外交庇护公约》。公约规定:寻求庇护的个人可以停留于外交使馆馆舍,直到接受国保证为其提供离开接受国领土的安全保证;如果接受国要求关闭使馆,那么派遣国外交人员可以带走被庇护者,或将其移交到第三国使馆馆舍;如果庇护人数过多,使馆可以提供更多的寓所,而此类寓所亦不可侵犯。
     1980年4月1日,6名古巴人驾驶一辆汽车闯入秘鲁驻哈瓦那大使馆,要求政治避难,由于拉丁美洲国家长期的惯例中,相互承认外交庇护,在这次秘鲁提供的外交庇护事件中,对于古巴人进入秘鲁驻哈瓦那大使馆要求避难,古巴政府予以承认。
     1991年,智利驻莫斯科大使馆对德国的昂纳克提供了庇护,智利政府的理由是,基于人权保护的立场给予临时性难民的庇护,并称之为大使馆的“临时客人”;2009年,基地组织头目本•拉登的一个女儿躲在沙特阿拉伯驻伊朗德黑兰大使馆寻求庇护,沙特使馆相关人员已经证实伊曼在使馆逗留了将近一个月;2010年,疑遭美国中情局绑架的伊朗核专家阿米里进入巴基斯坦驻美国大使馆寻求庇护,后被美国允许“不受阻碍地”返回伊朗。
    

但可以庇护的条件是模糊的

     《哈瓦那公约》中,虽有关于庇护的规定,但以美国为首的众多国家对该公约中所载的庇护原则提出保留,外交庇护也不满足作为具有产生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为避免滥用庇护权,《哈瓦那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不能给予“被控或被判犯有普通罪行的人”以庇护权;使领馆仅能在情况紧急和在该犯寻求庇护以便用任何其他办法保障其安全所绝对必须的期限内才能给予庇护。
     1980年,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William T. Lake 对美国政府关于外交庇护的政策做出声明:在原则上,美国政府不认可在外国领土管辖范围内,利用本国的使馆、领馆提供的庇护;同时,有例外规定,基于人权保护的原因,美国使馆或者领馆可以在以下两类情况中的人,提供庇护:临时难民;一个人的生命或者安全受到了紧迫的威胁,如被暴徒追赶。
     不难发现,即使一些国家用原则或条款规定了外交庇护问题,但评判一个人是否达到可以予以庇护的标准其实都很模糊,诸如紧急情况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程度等很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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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疑遭美国中情局绑架的伊朗核专家阿米里进入巴基斯坦驻美国大使馆寻求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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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领馆的庇护行为代表国家意志

     由于国际上尚无一个关于外交庇护的统一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各国关于外交庇护的对象,也都是模糊处理,留下了很大的回旋余地。一些接受庇护的人并没有太多共同点,哪些人会得到庇护也没有准确的评判标准,我们也很难总结出被庇护的规律。是否予以庇护往往是大使馆依据具体情况考虑,外界难以猜测。
     不管庇护条件多么模糊,作为国家代表的使领馆不可能以感情好恶来决定一个人能否受到庇护。使领馆必然会根据其本国的利益,来决定一人是否达到被庇护条件,在事实上会做出有利于本国的决策,庇护的理由其实更多是冠冕堂皇的。
     显然不是每次寻求庇护,使领馆都会网开一面,除非使领馆有现实的利益考量。
    

中国不承认使领馆有外交庇护权

     我国对于域外庇护是不承认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规定:“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的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1953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及领事官待遇暂行办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对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的含义作了具体解释,该款规定:“外交官在使馆及其住所内不得拘留任何人或隐匿中国政府决定逮捕之人。”
     对于外交庇护,我国未同任何国家订立承认庇护权利的条约,并对一些外国驻华使馆庇护中国政府正在追捕的中国公民的做法提出严正抗议,对于外国使领馆可能对不法分子予以庇护,都会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出发采取灵活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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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颇具戏剧性的外交庇护的确救了一些人,但面对国家利益之间的博弈,跑进使领馆未必就能逃脱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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