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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企私有化造就寡头?

      日前,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2”年会上,北大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再次炮轰国企,认为国企已成为未来中国成长的最主要的障碍之一,并提出应通过市场化或均分的方式实现国企私有化。这一言论遭到了不少质疑,尤其是对于国企私有化可能催生俄罗斯式“寡头”的担忧。然而事实上,这是对俄罗斯经济转轨的误读。俄罗斯寡头产生的罪魁祸首绝非私有化。[详细]

第222期

  • 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邱天人

非常识

捷克实行了成功的大众私有化,没有产生寡头

      苏联和原东欧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初经济转轨前,国有经济在GDP占比基本都在90%以上。在经济转轨期,各国分别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国企私有化运动。其中,当时短期效果最好的是捷克采用的“大众私有化”,即将用类似于将所有国企估值股票化以后平分给所有公民的方式私有化。这种私有化的基本思路首先是是“在起点平等的基础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即全体公民,然后是“在规则平等的基础上找到最终的所有者”,即在一定时间以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捷克当时的做法是,每个年满18岁的公民只要在支付1035克朗的登记费后得到一本含有1000个“投资点”的投资券。每100点可换3股,每人可获30股,规定只能买10个企业的股票。这些“投资点”全部兑换成私有化企业的股票后,价值可达数万克朗。同时政府把经过估价分股后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投入供公民以投资券选“购”。
      当然,过于分散的股份不利于企业的管理。捷克又以银行为基础成立了总共264家投资基金。公民可以将投资点投入投资基金,成为基金的股东,而由投资基金购买股票并实现对企业的管理。这种基于信托投资的“大众私有化”并未引起财富的高度集中。1992年,最富有的1/10家庭享有总收入的20.5%,1996年享有24.5%,亦即最穷的人收入为人均收入的近一半,最富的人收入比人均收入高一倍多。寡头并不存在。而同期捷克的经济也在稳定增长,被称为“捷克奇迹”。

俄罗斯的“大众私有化”缺陷很多

      与捷克的“激进”的“大众私有化”相比,俄罗斯所采取的“大众私有化”手段稍有区别。首先捷克的每次私有化浪潮中上市企业股票总值都经过精心估价,使其精确地等于私有化证券的总价值,同时这两种价值都不直接用货币单位,而用“投资点”这样的约定单位来表示。而俄罗斯的私有化证券与上市企业资产价值都用卢布表示,但证券价值与实际资产价值完全脱钩,这就容易导致私有化证券本身的买卖中和以证券“购买”股票的过程中,都发生投机风潮。
      其次,捷克的私有化证券是记名账户,俄罗斯的私有化证券则是无记名支票,因此尽管俄政府呼吁居民不要着急用手中的支票换现金,而应当等着换股票,然而由于股市的混乱与信息不对称,居民很难换到足以保值、增值的股票,加之支票又不记名,便于转手,因此实际上相当一部分证券还是被轻易地卖掉“换酒喝了”。
      最后,对于作为投资中介而在证券私有化成败中起关键作用的投资基金,捷克的监管很严,各基金运作较规范。而俄罗斯的监管则搞得很差,以至于基金会作弊、诈骗案屡屡出现,严重损害了持券公民的利益。

这种不完全的大众私有化也没有产生寡头

      然而,即便是这样缺陷甚多,投机行为层出不穷的“大众私有化”,也没有从中产生后来的俄罗斯寡头。没有一个金融工业集团(更不用说其中的“寡头”)是通过集中了私有化证券用以购并企业的方式形成的,甚至不是以这样的方式起步的。与证券私有化相联系的投资基金虽然弊病很多,但全俄600多家投资基金没有一家发展成了寡头。相反,大批基金是被那些以非证券私有化的方式建立起来的金融工业集团挤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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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多尔科夫斯基(Mikhail Khodorkovsky)俄罗斯首富、俄罗斯的石油和银行业寡头。尤科斯石油公司的CEO。2005年,他在普京任内,因窃取国家财产、欺诈、恶意违背法院裁决及偷逃税款等四项罪名获刑8年;当地时间2010年12月27日,莫斯科哈莫夫尼切斯基法院对仍在服刑的霍多尔科夫斯基以及梅纳捷普银行前行长列别捷夫做出判决,认定霍氏在掌管尤科斯石油公司(OAO Yukos)期间“偷窃290亿美元原油以及通过犯罪渠道洗钱”之罪名,追加最多可能8年的第二刑期。然而这也只是他与克里姆林宫恩怨情仇的一部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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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企资产主要被“内部人购买”

      除了“大众私有化”,原苏联和东欧地区国家的私有化方式还有波兰的工人股份化,和其他国家直接出售的“货币私有化”。俄罗斯从1993年起,国企不再均分给全体公民,国企资产则由许多原国企高管和职工(即“内部人”)通过权力和关系低价甚至几乎无偿“买下”。这才是寡头化的根源。
      据俄罗斯国内统计资料,在证券私有化的两年间全俄共建立股份公司23400个,共计发行股票18.24亿股,其中向企业内部人分配的股份占到42.9%,仍控制在国家手中的股份也占42.9%,而公民用私有化证券购买的股份只占13.9%。另据世界银行1996年调查大中国企出售给“管理者和职工”即所谓“自己人”的比例,捷克与蒙古为0%,爱沙尼亚为12%,匈牙利为2%,立陶宛为5%,波兰为14%,俄罗斯则高达55%。51可见,俄罗斯私有化的基本做法根本不是什么证券私有化,而是“自己人购买”。

私有化方案决定股权落入内部人手中

      俄罗斯为预定私有化的企业指出了三种方案供企业自由选择。实际上,77.8%的企业采用的是以下方法:
      企业职工可优惠购买51%的股份,另外管理层还可以再优惠购买5%,合计共56%,提供给社会的股份只有44%。
      这样的优惠条件,使得在证券私有化结束时,俄罗斯的“私有化”企业绝大部分股权控制在“内部人”手里,外部的持券公民,包括据说是用种种手段集中了大量私有化证券的各种基金会在内,实际拥有的产权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据俄罗斯政府调查,1994年这些企业有65%股权为内部人所掌握。

与权力勾结的内部人成为寡头
      1994年2月叶利钦提出1994年应成为“金融工业集团年”,并在此后两年中连续出台法令、总统令与行政法规进行扶持。被内部人掌握的原国企,借助行政权力从此膨大为寡头:1993年全俄还只有一家金融工业集团,1994年便有了7家,1995年21家,1996年37家,1997年已有近60家。并进一步从中产生了“巨人中的巨人”,最终形成了后来的“七大寡头”之制。其主要方法有:
      一、全权委托银行制,即国家中央银行把预算拨款、税款“委托”权贵公司管理,受委托者便利用国家款项“空手套白狼”,进行投机与放贷。这种制度开始于1994年,当年5月24日联邦政府与波塔宁的奥涅克西姆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政府授权该银行作为政府办事机构,从事服务于集中的对外经济关系的有关业务。如开设财政部外汇帐户并进行外汇结算、为出口商开设专用帐户、执行外贸中的国际结算,用国家的钱在国际外汇与信贷市场、有价证券市场开展业务,以保证有效使用国家的外汇资金为集中的外汇业务服务。类似的全权委托,是几乎每个寡头都有的特权,他们依靠这种特权从事的实际上是中央银行的金融业务,中央银行以低利率从国家预算中拨款给他们去经营,而他们则按商业银行的高利率贷出这些资金。仅此一项便可无风险地获得100%乃至更高的利润。据说这些寡头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炒作的“自有资金”90%都是以上述方式来自预算的无偿赠与。仅1996年一年,受俄联邦财政部委托通过全权委托银行发放的各类预算贷款就达50多亿美元,在紧缩银根、资本极度稀缺的状况下有了这等特权,寡头们怎能不“暴发”呢?
      二、抵押拍卖,私有化进程改“分”为“卖”后,俄政府接受波塔宁(后来的七寡头之一)建议,以抵押拍卖形式处理大型企业。其方法为:寡头银行贷款给政府以弥补预算赤字,而政府以国企控股权作抵押,3年后政府还贷,即可收回控股权,否则这些股权即归贷款者。由于这是一种“内部人交易”,外资与民间不能竞争,再加上抵押价低于拍卖价,因而这种做法等于半卖半送,成为寡头们占有国有资本的捷径。最大的几家寡头都是以此崛起的。如1995年12月,别列佐夫斯基的“罗卡瓦斯”银行与斯摩林斯基的“首都储蓄银行”购买了“西伯利亚石油公司”51%控股权,波塔宁的“奥涅克西姆”银行以1.7亿美元之价获得了西方商人估价为40亿美元的“诺里尔斯克镍业公司”89%的股权,全俄储量最大的“辛丹卡”石油控股公司51%的股权也落入他的手里,其他如霍多尔夫斯基的“梅纳捷普”银行控股“尤卡斯”石油公司78%的股权,古辛斯基的“桥”银行控制国家联合通讯体系“通讯投资-俄罗斯电视网”25%股权,斯摩林斯基的“首都储蓄银行”收购国家农工银行52%的股份等等,也是这种背景下成交的。
      三、国有股份委托经营制。抵押拍卖不仅使国有资产在抵押期满后廉价易主,而且在抵押期间经营权也控制在国家特许的“自己人”手里。除了抵押制以外,这一时期国有企业与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也普遍以类似承包制的方式委托私人(通常也是“自己人”)经营。于是借国家之鸡下私人之蛋、甚至杀国家之鸡取私人之蛋这种典型的“承包综合症”也蔓延开来,并成为寡头资本成长途径之一。

      本专题制作参考秦晖教授《十年沧桑——东欧诸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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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就寡头的并非私有化和市场化,恰恰是权力滥用导致的不公平。警惕滥用“看得见的手”破坏经济秩序,比讨论国企是否应该私有化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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