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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5月29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众多网友认为,虽然金额上调但总体水平太低,无法弥补公民真正的损失。冤假错案不只伤害了公民无价的自由,也一次又一次地动摇了法律的权威。自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如何令受伤的人得到安慰,是国家赔偿最应该思考的事情。 [详细]
第280期
38年前,当时只有19岁的美国小伙子詹姆斯被指绑架并强奸了一名9岁男童被判终身监禁。2009年,通过DNA检测确定,詹姆斯根本不是真凶,无罪释放后,詹姆斯将获得175万美元的赔偿金。
人身自由在案件审判中被错误地剥夺,被害人理应得到赔偿。美国十五个州设有冤狱赔偿法例,但标准却不大相同,一名因强奸罪坐了十六年半冤枉监的男子,得到的赔款相当于每天4.6美元;2009年德克萨斯州将“冤狱”的一次性赔偿额增加到冤枉服刑每年8万美元,外加此后每年4至5万美元的终身年金,是美国国家赔偿最高一个州。
国家赔偿款从哪里来,美国的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判,嫌疑人是否有罪有群众做出决定。因为陪审团由普通民众担任,如果没有行政力量的粗暴介入,纳税人掏钱进行国家赔偿,也是合理的。
有时,侵害人身自由的并非某个错案,也不是司法过程不公,立法时由于考虑不周导致违宪也会侵害特定群体的自由。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立法赔偿是国家赔偿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1996年,日本国会通过《废止麻风预防法法案》,废除了《麻风预防法》。后者曾规定了麻风病患者及其家属需接受长期的强制隔离,这种痛苦在《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之后依然难以得到消除。原麻风病患者们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在多家法院提起以国家为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2001年,熊本地方法院的判决指出国家依据《麻风预防法》实施的隔离政策严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权,需进行立法赔偿。“国家法律不能为了一部分公民的利益,而牺牲特定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法院的判决理由如是说。
国家或法律错误地剥夺了他人的自由,类似的悲剧理应纠正。而对于那些确实犯罪且被剥夺自由的人来说,其正当权利同样不应受到国家的侵害。
2002年,德国人盖弗根绑架了一名儿童,由于没有等到100万欧元赎金,遂撕票。警方将其捉拿归案后,认为人质仍然存活,盖弗根闭口不言人质关押的地点,警官因此威胁将对其实施酷刑。服刑后,盖弗根起诉该州警察局,称恐吓行为对其带来心理伤害,并以人身及精神伤害为由提出赔偿损失1万欧元。法庭认为,参与审讯盖弗根的两位警官“严重侵害法律”,其赔偿要求合理而判决盖弗根获得3000欧元国家赔偿。但法庭驳回了其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不予采纳,是司法实践的共识。罪犯被剥夺了自由但作为人的尊严尚存,更进一步说,无论是罪犯是否被冤枉,权追究司法的错误向国家索赔是其基本的权利。
自由到底价值几许?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引发争议最大的也正是国家赔偿的数额,有人戏称这不过是“补发工资”。从国际上来看,这个数字不失公允。在美国佛吉尼亚州,冤枉服刑每年按州平均工资的90%赔偿,20年封顶;缅因州则规定赔偿总数不得超过30万美元;爱荷华周的冤狱赔偿是每天50美元,每年不超过25000美元。2002年前后,110名凭DNA平反出狱的男子中,只45人得到赔偿,款额由25000美元至3600万美元不等。可以说,赔偿多少受到地方政策、案件性质、律师水平的影响很大。有些“罪犯”平反后也表示了对于赔偿的不满。关押期间所承受的压力和痛苦,绝非“补发工资”就能弥补。
恢复原状,是国家赔偿的重要内容,但这一规定只在实物和财产被侵害的情况下有效。在美国很多州的国家赔偿规定中,平反获释人员将接受免费的大学教育和心理治疗。如何帮助其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在无法完全恢复生活原貌的情况下,补充性的抚慰方式就显得很有必要。
在得到赔偿之前,美国各州政府会为平反获释人员消除犯罪记录、申请获取公共福利和子女监护权,并立即提供基本生活用品、生活费、食物和交通等,帮助安排价格合理的住房。当然,最重要的还包括政府层面的公开道歉。
1989年,纽约一女子遭到强奸,3名黑人青年被判强奸等罪名成立,真凶伏法后。3人将纽约市政府、警察局等相关机构个人告上法庭,称误判让他们受到了“严重的永久伤害,包括7年多的监狱关押,并因此而失去自由、友谊和收入,精神和生理上的痛苦、损害、烦恼、恐惧和屈辱,以及强奸罪名引发的人格和名誉损失”,索赔每人5000万美元。在另外一桩长达30余年的冤案中,四名曾经的“强奸犯”获得了美国政府1.01亿美金的赔偿。
涉及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巨额赔偿金的往往源于精神赔偿。政府所承担的直受害者的接损失,仅占很小的比例。失去自由带来的间接的、精神层面的损失让人们看到了国家暴力所蕴含的恐怖的力量,无论是适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赞同对这种力量的过失予以惩罚,无论到位与否这都是对权力敲响的警钟。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日本国家权力行为引起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公务员个人主观过错,强调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主观过失;在瑞士,只有当公务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才能归责与国家。
如何做出国家赔偿,各国有着不同的标准。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手段如何犯错并非确定赔偿的主要依据。1961年,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某案件的判决中确认,既然没有实际上的物质损害,独生子的死亡给父亲造成的痛苦也可作为后者获取赔偿的理由。该判例开了法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在前文所述的赔偿金高达一亿美金的案件中,由于国家对受害者自由的侵害使得他们的孩子无法享受正常的童年生活,法院判决国家对4人的10个孩子做出每人25万美元的赔偿。“补发工资”即可息事宁人?权力机关对受害者的境遇可以视而不见?一桩冤假错案毁掉的往往是一个家庭,司法实践的错误需要惩罚,受害者的心灵也许抚慰。
曾代表三名脱罪者的德州休斯顿律师沙夫特表示﹕“公平并不存在,社会仍然不认为须就错判而承担责任。”他指出,身陷冤狱者要面对血腥、性侵犯等煎熬,失去的也不只是时间、自由和前途。
无论定罪者是陪审团亦或法官,主观错判根本无法避免,法律制度最大的漏洞恰好是将其建立起来的人。自由值多少钱?事实上,对于这种不具有市场价格的物品的赔偿,得到完全的补偿是不可能的。一件冤假错案,无论进行怎样的补救,都无法令被害人回到此前的时光。漏洞造成的悲剧无法彻底弥补,但看似冷冰冰的赔偿数额却最能代表国家认错的诚意,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吧。
“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这是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他们愿意走上法庭面对司法的裁决,就证明了他们对法律的一种信任,正义要实现,但不能以一种错误的、迟到的姿态实现。
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就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关系说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冤案积压的时间越长,距离真相也就越远,所积压的社会影响就越发恶劣。法官、法律还有多少可信度,一件错案不只给受害者带来了灾难,更令正义蒙羞,通过最大程度的弥补来重塑公民对司法的信心,虽是亡羊补牢,但好在还有得补。
生命有涯,自由无价,以有涯随无价,善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