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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加坡《联合早报》3月26日报道,由于在网上发言“在新加坡狗比人多啊”,中国留学生孙旭被校方罚款3000元新币,并被要求履行三个月的社区服务,同时其最后一个学期的奖学金也被中止。虽然国人对新加坡法律的严厉多少有所耳闻,但是这类现象仍是在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是不可想象的。事实上,这种“严厉”与其独具特色的法治体系是分不开的。 [详细]
第229期
受原英属殖民地身份的影响,新加坡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即英美法)。但在具体的法律制定上,与一般英美法国家区别相当大。
例如,以一国的最基本法律宪法为例。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英国本身不存在成文宪法,其宪法是对一整套包含基本规范和政治体制的成文法、习惯法和惯例的统称。英国著名宪法学家布莱斯曾评论道:“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智慧产物,所具备的性质于几个世纪逐渐浸染而成。”
另一著名英美法国家美国,拥有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其简练和高效长期是世界各国宪法的典范。美国宪法从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正,从不在原文上加以修改,自1789年生效以来,共有通过27个有效修正案,其中二战以后的有6个。
新加坡自1961年从马来西亚独立以来,制定了自己的宪法。不过,至今50年左右的时间里,宪法被修改超过40次。即使以东南亚地区地缘状况而论,另一个被诟病修宪过多的国家泰国,修改次数不过是16次而已。
另外,新加坡宪法的篇幅也令人称奇,全文共有7章105条——这点可以与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中国宪法相比,中国宪法共有4章128条。但实际上中国宪法大多数条文都比较简单,往往每条只有区区一行字,而新加坡宪法每条的内容都相当多,总的文本量可能在中国宪法的3倍以上。与此同时,中国宪法仅仅修改过3次。相比之下,即使是法治尚不完善的中国,对待宪法也要比新加坡审慎得多。
传统英美法体系中,与议会和政府并行的独立司法权是极重要的一环。不过,在新加坡,司法权却较严重地依附于行政权。新加坡的司法权力主要握在首席大法官手中。尤其是大法官掌握了各级法庭法官的人选提名权,此职位的重要性更为显著。
与美国类似,新加坡的最高法院的最高大法官、资深法官以及6名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不过不相同的是,最高法官居然不是终身制的。《新加坡宪法》并未对首席大法官以及其他高等法院的法官任期有任何的规定。总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例如,被提名人的年龄、健康,主观意念等,来决定首席大法官的任期。这种状况下,司法独立性就很值得怀疑。在英国司法体系下,为了保证司法确实独立,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和薪俸都获得绝对保障以避免来自政客与官僚的压力和杜绝外界对司法的干预。为此,明文规定法官是终身制。
另外,新加坡还设“司法委员”一职,这是首席大法官认为有审理案件的需要,才有资格担任最高法院法官资格者,提请总统任命之权宜性法官,往往作为日后担任法官的“试用职”。这个司法委员的人选和任期则掌握在总理和首席法官手中。
同时与英美法系“法官立法”传统不同的是,新加坡司法还对立法行为绝对尊重,没有法律违宪审查权的制度,所以法院不挑战立法者权威,不过问立法的政治过程。这也是有悖于三权分立原则的。
与多数法治思想提防“政府的恶”不同,新加坡的司法体系一开始假定政府是善的。因此司法机关与政府的关系只有配合而无监督和制约。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法院对行政裁量不行使审查权,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不合法”,“不理性”,“程序不当”,“尽可能合比例”等等行政原则是否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采取不审查的态度。某则新加坡的判决书中提到:“部长行使裁量权是否正确无误,或是妥不妥当,以及到底有没有行使裁量权,最高法院都不能替代 部长去作出判断……”。这也就是说法院不过问部长的行政决策权力,其行政决策的政治过程,以及行政决策是否公正。
新加坡的司法还经常配合政府维护其权威。比如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曾批评新加坡国家领袖实行中国传统的“王朝政治”,被处罚金95万新元。除此以外曾在新加坡“败诉”遭罚的还有《经济学人》等知名杂志。除了罚款,还有更严厉的判决。在1989年11月,新加坡法院就曾以判定《远东经济评论》“诽谤”总理李光耀的罪名成立,判决该杂志赔偿23万新元。2006年8月,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和前总理李光耀抓住《远东经济评论》所发表的一篇文章,以“诽谤罪”将出版商和主编告上法庭,并且从9月28日起禁止这个杂志在新加坡贩卖销售。
提到沉默权,就不得不提到“米兰达规则”——即我们经常在电视剧中看到的场景,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脱口而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如果警察和检察官在讯问嫌疑人之前没有告知其有权进行沉默,那么嫌疑人的供述和依供述所取得的一切证据都将视作无效,不得作为定罪的证据。
有资料显示,起初美国警方也反对绝对的沉默权,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嫌疑人自愿陈述的供词反而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案件侦破工作较以前更为顺利。田文昌认为,沉默权在中国和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不能实现的问题,不存在绝对的障碍,关键还是在于我们理念的突破。
在中国的社会治理体系中,社会道德是先于法律的基础性环节,违背道德固然不对,只有其中较恶劣的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新加坡,大量的道德内容被写进法律,这就是法律的泛道德化。同时这些内容还涉及公民生活的每个细微方面,这就是极法化。口香糖被禁止在新加坡境内销售(医疗用口香糖除外);使用厕所后未冲水、在非吸烟区吸烟、乱过马路(不在指定的过路处过马路,如不利用天桥或隧道过马路)、地铁上喝水或进食都会导致罚款;随地乱丢垃圾则可能面对强制劳役,如被罚在公园打扫。人们的生活习惯,行为作风,两性关系,只要被主流道德排斥,就会立法予以禁止。甚至还有在家裸体被外人拍到,不追究外人侵犯隐私,反而追究事主裸身的行为的。
独有严刑峻法,死刑数量令人咋舌
既然违背道德就可能判刑,那么更严重的罪只能用更重的刑罚。因此新加坡也拥有世界上独树一帜的严刑峻法系统。新加坡的禁毒法律可能是全世界最严格的,携带毒品入境或藏毒作贩卖用途的主要刑罚为绞刑。此外对于成人男性犯罪者(16岁以上50岁以下)还可使用笞刑处罚。虽然大多数外国人无法理解这些严厉的刑法,一些新加坡人却认为重罚可有效遏止犯罪或破坏性行为。
除美国部分保留死刑外,大部分主要英美法国家都已取消死刑。但在新加坡,死刑非但没有取消,数量还非常高。据联合国估计,在1994年到1999年间全球执行的死刑个案中,如果把各国个案数目与其人口相除,以新加坡的数字占最高,每百万人口13.57宗死刑;遥遥领先第二名沙特阿拉伯,为每百万人口4.65宗。这使得新加坡称为每年国际人权组织关注的对象。
新加坡的法治固然有其独到之处,然而也有不如中国之处,同时法律体系也有差异,我们没有必要效仿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