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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不说话的力量

     近日,四位学者代表和律师代表还原了本次“刑诉法”修改的过程,其中,“沉默权”是否入法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沉默权即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权拒不回答。支持者认为,沉默是基本的人权理应尊重;反对者认为过分沉默会有损法律的公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样的标语随处可见,但允许沉默的桥段,我们怕是只能在电视剧中看到了。沉默是一种力量,是不应被剥夺的力量。 [详细]

第228期

  • 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李汉森

非常识

“老实交代”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沉默权是被告人的权利,又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3款(庚)项将其确定为一项刑事诉讼国际准则,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虽也签署了该公约,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保留。法院审理案件也围绕着讯问嫌疑人开展。
       在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思想深入人心,被告人非但不能选择沉默,“老实交代”更是被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不“老实交代”的后果很严重

     如果面对讯问选择沉默,犯罪嫌疑人会怎么样,太多的司法案例给出了答案。《人民日报》曾评论到:“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不能禁止,不但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也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和打击犯罪之间,平衡点究竟在哪里?”虽然有多项法律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由于逼供思想余毒太深且公安机关一直在进行有罪推定,执法者犯法的恶劣案件仍有发生。
       正因为“老实交代”是法律规定给嫌疑人的义务,对刑讯逼供的追责才开展的十分艰难。据《法制日报》报道,在15年来公开披露的30起因刑讯逼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有16起是因为嫌疑人死亡被追究刑责的,占一半以上;发现真凶或者其他作案人的有6起,占四分之一;即有超过75%的案件是因为出了人命案或者发现错案才启动追责程序的。

“零口供”削弱了口供效力

     “零口供也照样定罪”等类似的新闻常见诸报端,有人认为这就意味着即使嫌疑人不认罪,法院照样判你的刑。这样的理解显然误解了“零口供”的作用。
       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城区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所谓“零口供”,是指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检察机关依据其它有效证据仍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仍然开庭审理,并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情形。这也就是说,证据里可以没有口供,嫌疑人供认自己有罪,但没有证据支撑,法律是无法判定罪名成立的。它也将口供对案件审理的影响降到了最低。
       但“零口供”只规定了检察院单方面的义务,而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嫌疑人仍然必须有一说一。学界认为“零口供”的规定是从“坦白交代”走向“沉默权”的一种过渡,而这种过渡在全国范围内仍没有完全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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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直重口供轻证据

      参《刑诉法》修订的学者、社科院法学研究员王敏远在采访中提到,公安机关对沉默权入法持较大的反对意见,“因为审讯破案仍然是传统的破案方式,‘撬开他的嘴巴’,因为犯罪嫌疑人最清楚自己干了什么,你要不开口,我就迫使你开口。”
       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中证据之一。“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无供不录案”这些都是古代酷吏的传统,现如今,在有罪推定观念的驱使和“命案必破”、“限期结案”的高压之下,侦查人员的“口供主义”仍指挥着办案思维,有时甚至可以为了口供而完全放弃对其他证据的追查,大部分冤假错案正是发生在逼供的过程中。据《法制日报》报道,赵作海本人称,他被警方抓获之后,侦查人员用木棍敲头、在头顶放炮、灌催眠药、威胁秘密处决,致其屈打成招,甚至在狱中赵作海还担心申诉会换来刑讯逼供,宁可领受牢狱之灾,也不愿选择申诉。

干警素质不高与“口供主义”相辅相成

     公安机关认为“沉默权”入法时机不成熟的理由之一是,公安干警素质还没那么高。因为口供地位居高不下,公安干警素质低就不那么难以理解了。一方面是其法律素质低,有评论称,在刑讯逼供合法化的大背景下,有些司法者想的最多的总是想尽办法来逼取被告人的口供,而根本不会去考虑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更谈不上讲究什么民主权利了。
       二是与侦破案件息息相关的侦查能力,至2007年,中国有160万名警察,平均每万人有12名警察,警力配置是西方国家的三分之一。真正用于侦查破案的警力往往只占全局总警力的10%左右,这些警察难以应付汹涌的案件。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局长董雪峰曾说,虽然杀人案件侦破率连续两年达到100%,而由一般刑事案件破案率明显偏低,始终在10%左右徘徊,尤其是占发案总量85%的侵财类案件破率仅为6%左右。公安机关破案手段是否先进、干警自身实力强弱,并无确凿的证据。但这较低的破案率也可以印证一些猜测。重视证据还是重视口供,办案素质高的干警是不会选择后者的。

允许不自证有罪,也不等于享有沉默权

      侦查机关办案能力低,嫌疑人无权选择沉默,重视实证的办案方式被抛在一边也就不足为奇,允许个人不自证有罪的规定,聊胜于无。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被修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据中青报报道,律师田文昌认为这两种规定是明显冲突的。现行刑诉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能拒绝,沉默权也无处可寻。要想真正贯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就不能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这种规定本身就反映出它的不彻底性。“如实回答”这种说法不做改变,侦查人员加大审讯力度的现状就不会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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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南京的“蓝山国际公寓灭门惨案”宣告破案,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南京中院表示,零口供并不影响定罪。“零口供”的规定是从“坦白交代”走向“沉默权”的一种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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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适用于所有人

      提到沉默权,就不得不提到“米兰达规则”——即我们经常在电视剧中看到的场景,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脱口而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如果警察和检察官在讯问嫌疑人之前没有告知其有权进行沉默,那么嫌疑人的供述和依供述所取得的一切证据都将视作无效,不得作为定罪的证据。
       有资料显示,起初美国警方也反对绝对的沉默权,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嫌疑人自愿陈述的供词反而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案件侦破工作较以前更为顺利。田文昌认为,沉默权在中国和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不能实现的问题,不存在绝对的障碍,关键还是在于我们理念的突破。

不能以侦查会受到冲击来否定它

      与美国等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完全的沉默权不同,英国赋予人们的是部分“沉默权”,即在部分情况下,嫌疑人如果对警方的询问不理睬,那么法官和陪审团就有权对其作出不利的推断。英国对沉默权的修改始于1994年,因为世人早已发觉,绝对的沉默权并非完美的制度。
       “米兰达法则”使国家机关增加了控方调查取证的难度,导致了司法成本倍增;面对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的可能,全社会必须承担保障“沉默权”的代价,部分实体正义诸如被害人的权益等等将得不到恢复和实现。在最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牺牲大多数人的正义来保证“沉默权”。
       但沉默权与司法机关的调查权绝非势如水火,真正的证据来源于细致的发掘,绝不是“撬开某人的嘴”就能得到的。这条规则充分的保证了人权的实现,处于不利地位的被告人可以通过行使“沉默权”来免受国家机关无穷无尽的诘问,以免由于自己对法律不熟悉而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当弱小的公民与强大的国家机器进行对抗的时候,沉默往往是最好的武器。

保护公民权利,沉默权是远远不够的

       沉默,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理应得到国家的保护,而保护人权也早已写入了宪法。2003年前后,长沙市第32中学在《关于提高课堂学习效率的六条规定》中赫然列道:学生对老师的提问享有沉默权。沉默权作为一种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蕴含在这种权力背后的是国家、法律对于个人自由、公民意志的尊重。
       与沉默权并列的,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等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我们是否享受得到,同样值得人们持续关注。而当有朝一日我们有了沉默权,在争取其他权利时如何做到“不沉默”,更是中国人应该好好思考的问题。人权成为纸上谈兵,责任不全在国也不全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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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有国,后有民
  •  先有民,后有国
  •  国民民国,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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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知有民,则民知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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