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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消灭前科:青春伤疤如何抚平

    据报道,重庆今年将推广未成年人污点消灭等制度。在此之前,渝北区就曾试行“前科封存”制度,前来办理封存的家长都说“不愿意看到孩子带着污点过一辈子”。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前科消灭制度为世界各国所认可,新修改的《刑法》也将前科消灭的精神正式写入。但抚平这道青春的伤疤绝非“照章遵守”这么简单。 [详细]

第282期

  • 2012年6月3日 星期日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李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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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即意味着受到过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也就意味着“受过刑事处罚”是实施前科报告制度的前提之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有罪的判决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而不能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而一般的行政处罚都不会被纳入“前科”的范围之内。前科既是犯罪者的“污点”,也是对其的警示,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

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却理应从轻,宽容为本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总则规定,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地处理。
       世界范围内,各国通过对未成年犯加大缓刑的适用,实行工读学校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有些少管所实行的回归教育等等方法贯彻这一理念。中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合议庭审判长曾说,未成年罪犯在主观上都具有作案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可以说,有效的教育可以促使其“改邪归正”,且较之严刑峻法所付出的社会成本较低。

消除犯罪记录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

     相比于专业技能指导等辅助措施,扫清回归社会过程中制度性的障碍才是法治文明的切实体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能接触这些档案。”消灭前科制度就此确立,并成为世界共识。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在《刑法》修改之前,我国多地法院已经开始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除的尝试,2011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在第100条增加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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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6少年组成团伙相约抢劫,被抓后其中一名少年的红色T恤上印着白色行书大字“不再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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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肃恶劣犯罪,消灭犯罪前科也有条件

     显然,前科的消除在实践中是存在边界的。德国1974年《少年法院法》的规定,将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的实质要件界定为: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已经是一个正直的、不再危害社会的人。这也是很多国家制定该政策的基础。
       2009年,山东省乐陵市实行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其条件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乐陵市法院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的;对未成年人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毒品、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犯罪,也不在“消灭”之列。对于性质恶劣,主管犯罪意识强烈的未成年人来说,无条件的前科消灭只能助长这类人再次犯罪的欲望。

犯罪记录阻碍着他们人生的每一步

     但显然,前科消除的精神与我国部分民事、行政法律是相互冲突的,国家机关和单位仍然有权调看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并在就业、入学、入伍等方面予以限制,例如,教师法、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因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丧失教师资格”、“不得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不得担任检察官”、“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此外,公安部门的《重点人口管理规定》中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以及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教育部门有关招生、资格审查的规定,等等。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销毁犯罪记录的相关政策,犯罪即为一辈子的“污点”。

心理障碍更可能是重新开始的一道坎

     根据贝克尔提出的罪犯的“标签理论”,“一定的社会群体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而确立什么是不轨行为,并通过对特定的人应用这些法规,给他们贴上标签并将其作为社会的局外人”。这也就意味着,此人犯罪者的形象会影响周围人对他的看法和态度,而他自己也会按照他人的想法重新定位自己——我是一个有罪的人,我所受到的待遇和别人不一样。
       某法院院长认为,“当他们刑满释放,带着有‘犯罪前科’的标签走上社会后,升学、就业很容易碰壁,常常有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二次犯罪也成了很多人再次做出的错误选择。犯罪后心理如何矫正,这是政策解决不了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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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二舍六房的七人》主要人物为数名青少年罪犯,剧情讲述他们受前辈樱木六郎太的指引,离开劳教所后,积极面对社会、迎来自我新的人生的“爱与勇气的故事”(原作者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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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新生活,制度只能给出方向

     由于立法者是经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因此每项法律所代表的都是人民的意志和态度。以恰当的方式原谅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共识。但它所指出的仅仅是一条回归社会的路。
       克林顿总统曾签署《梅根法》,要求危险的性骚扰者和强奸犯在出狱后迁入某社区时,地方官员应向这个社区公开其犯罪的资料。法学教授王琳在文章中提到了其学生对于《梅根法》的看法,其中有半数同学反对;而当问题变成“假如有一位强奸犯出狱后要迁入你所居住的小区,你赞同地方官员预先向小区居民公开其犯罪记录吗?”的时候,赞同者接近九成。公众对于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有着自己的判断,这种具体的情况是制度无法也无需考虑在内的。重新融入社会,回归者自己、全社会都需要付出很多。

回归者要自律,社会也应施以积极影响

     2011年11月11日,日本法务省推出年度《犯罪白皮书》,一组数字表明,20岁以下的少年犯从“少年院”出来以后,大约40%的人还会重新犯罪。少年犯再犯罪是全世界青少年教育的难题,前科消灭虽然利于青少年回归社会,但其同样容易起到纵容犯罪的作用,善意的规则被富有恶意的犯罪分子钻了空子,才是类似制度最大的隐患。
       据《深圳晚报》报道,“少年犯群体大部分的文化程度很低,尤其缺乏法律意识,很多人在犯罪的时候都不知道是触犯了法律。到了高墙之内才明白过来。”一个人误入歧途不能完全归咎于社会,但减少身边的犯罪示范,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社会的正能量可以纠正他人缺乏自律的行为,预防犯罪最好的方法就是让人感受到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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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怎么说,有前科的未成年人毕竟侵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惩戒总归是有尽头的,给他们贴上终身的犯罪标签,无异于最不人道的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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