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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法治文明的倒退

     几个月前,一张法院以死刑换取被害者家属不再上访承诺的“死亡保证书”,虽然近日该法院证明并没有法院内部人士签订过保证书上的内容,但它确实曾经出现在该案的卷宗之中。而此时,嫌犯李怀亮已经被羁押了11年,各种证据也越发地明朗——他是被冤枉的。司法实践的标准不一,堪称悲剧;更多的人坚信死刑能给他们带来复仇的快感。这些都是限制逐渐废除死刑的重要环节。 [详细]

第290期

  • 2012年6月12日 星期二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编:李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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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保证书进卷宗本就很荒唐

     这份保证书有如下几个特征:书写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签纸上;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被害人的家属;原告夫妇提出要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并许下不再上访的承诺。
       就在10日,该法院对案情做出了声明,称这份保证书曾被装入了本案的卷宗。一般的刑事案件卷宗的正文部分通常会包含如下内容:案件起因、发展过程、相关人事物、侦破过程、侦破人员、相关证据、相关证人、相关证词等。但这份保证只是被害者家庭所做出的超出本案的承诺,与嫌疑人如何定罪、量刑毫无关系。无论法院如何解释,以判决换维稳的事实板上钉钉。

关押嫌犯十年不符合疑罪从无原则

    三次审判,三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份极其荒谬的保证书正是在此期间“应运而生”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为A型血(且均无出血伤口),但在案发现场却提取到了O型血;案发现场的脚印与李怀亮的尺码、鞋型等多处明显差异……等等证据都无法证明嫌犯有罪,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做出了超期羁押的决定长达十年之久,更不要忘了,本案至今连一份有效的判决书都没有。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疑罪从无”原则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震惊全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既是该原则的最佳体现。按照这个原则,本案早就应该有个了解,但以法律角度了解本案之后,当地的司法部门或许就将面对更大的维稳压力,为了保持双方的平衡,超期羁押的局面仍将继续下去。

无奈上访,被害人保护制度不健全

      如果嫌疑人最终被定为无罪,那么真凶逍遥法外长达十余年这个事实,对于被害者家庭来说同样是个不小的打击。新闻报道曾提到过这样一个细节:从2003年到2007年,为查找郭晓萌系被李怀亮害死的更多证据,警方曾3次开棺验尸。警方在这么多年的侦缉过程中却始终没有确定真凶或以铁证来证明李怀亮无罪,而郭家却一口咬定李怀亮就是真凶。
       司法结论不能服众,不信法只能信访,这期间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很值得怀疑。隐藏真相、懈怠办案只能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在郭家多次上访之后,当地政府曾经花重金换取其不再上访的承诺,但在收下钱之后,郭家则说“这和女儿的事没关系”。给一个公道,才是对被害人家属最好的保护。否则,类似这样上访“求杀”的闹剧就仍将继续,民众对于死刑的迷信永远不会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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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杀人,李怀亮被羁押11年。这11年中,妻子不辞而别,两个女儿早早出嫁。人去屋空的李家,已经很多年没人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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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命抵一命,有些人遇事最爱喊“杀”

     在“药家鑫案”风起云涌的时候,几乎点开每一条新闻评论,都会充满着大大的“杀”字,大家普遍认为药家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刑的执行要从重从快”、“枪毙100个来回都不多”,乃至于一些法学专家在探讨“废除死刑”之时被很多富有正义感的网友扣上“没良心”等帽子。
       一命抵一命,这句话被很多人看作是天经地义,人们也普遍认为唯有剥夺凶手的生命才能令受害者瞑目。死刑也是被其拥趸看作是维系正义的“壮举”,几千年来一直到十六世纪中期,死刑的权威地位从未动摇,中国从春秋时期开始就有了“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对于执行死刑的报道,人们往往会在回帖中写下“大快人心”这一句话,死刑与其他刑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为杀人喊好,每一句欢呼都令人脊背发凉。

这种心态与文明进步的趋势背道而驰

     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数据,2009年全世界已经有139个国家废除及不使用死刑(95国废除所有死刑,9国对一般状态下、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35国法律尚未废除但实际上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保留死刑的58个国家,只有18个在2009年执行过死刑。2011年挪威爆炸和枪击事件的凶手最多只会被执行21年有期徒刑,七年之后就可走出监狱“过礼拜天”且不被监视。
       我国刑法也在逐渐剔除适用死刑的案件,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都已废除。经济案件是否适用死刑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纵观各国的宪法,都以保证人权、保护生命为目的,逐步地限制死刑,正是各国积极努力的方向。显然,前文这种“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观念也应该跟着时代一起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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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戈尔以死否定了死刑。死刑的错误一旦犯下,任何方法都无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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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态复仇对于阻止犯罪发生帮助不大

      法理学家贝卡利亚曾说:“处死罪犯的场面虽然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役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惩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同态复仇为原始社会中的一种复仇习俗。氏族、部落成员遭到外来伤害时,受害者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抓到小偷后砍手,这种惨无人道的刑罚就属于此。80年代初的严打时期,冤假错案不断,从重从快杀得多的司法实践却没能收到应有的效果。杀人者的恶念往往起于一念之间,死刑的并不会在其心中留下投影。

死刑一旦出错就无法挽回

     《死刑惩罚并不能保证司法正义》一文称:“反对死刑并不是情绪性或乡愿的怜悯,而是不愿意看到应该人道的社会动不动就把自己降低到同杀人犯一样低下的道德水准。”布鲁诺赖德尔在《死刑文化史》中说,“直至今日,死刑的最深刻的本质是活人祭祀这一点没有改变。” 死刑是一种无道德的存在,本应保护人民生命的法律有着褫夺人民生命的合理性更是一种悖论。
       影片《大卫戈尔的一生》中,主角将自己策划成一谋杀者来否定死刑的可行性,精心的设计使得大卫成为了一桩自杀案的“凶手”。死刑有着一定的误判概率,而一旦这个错误犯下,根本就没有挽回的余地。“覆盆之下多沉冤”,只要死刑不被判处死刑,在其治下的生命就永无尊严,所以有学者认为,“误杀”就是对死刑制度的“一票否决”。

刑罚的意义本应是限制权力、保护普通人

     前不久的深圳飙车案中,网民们再一次扮演了大多数正义的维护者,而深圳警方一系列的努力终于令这些“跪求速杀”的声音成为了无稽之谈;药家鑫从犯案到被执行枪决不过8个月时间,虽说铁证如山,但民意的一拥而上确是客观推动着他“速死”的决定性因素,反观作案性质更为恶劣的布雷维克,挪威当地法院仍然在对其进行审判。本案之中,这种企图以“死刑换维稳”的心态从客观上折射出我国大多数人的法盲状态,法律不是少数人发泄私愤的工具,也不是随心所欲任君操纵的私器,而是在尊重真相与公理的基础上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的规则,很多人不懂得“杀”的含义和生命的意义,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废止死刑难以推进了。
       而死刑的正义往往只存在于贫穷、少数或弱势群体之中,甚至被美国等国政府利用作为消灭异议人士的工具。位高权重者可以通过种种不合常理的手段从死刑中脱身,而普通人一旦被定罪就只能等待枪声的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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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小说家加缪曾说:“不当受害者,也不当刽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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