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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就在上周,基于侵犯专利的理由,苹果成功申请到三星Galaxy Nexus手机在美国的禁售令。IT行业的专利之争已经成为一场变态的“商战”。其实,专利成为商战工具,正是因为其本身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延伸阅读:iPad商标纠纷:止于规则,无关道德]
第305期
经过漫长的诉讼较量,苹果与深圳唯冠公司围绕iPad商标所有权的争端终于尘埃落定,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与唯冠和解。不过,其背后也大有文章。唯冠1998年的推出号称“真正网络个人电脑”的产品IPAD,全称是“互联网个人上网机”(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除了大写P以外大小写都不一样,根本不是同类产品。唯冠表示,在近十年时间里他们售出了大约2万台这种设备,并于2001年获得商标或该名称的合法权益。但是问题是,唯冠的IPAD产品实际知名度甚低,而现有的“iPad”这块牌子的市场价值是苹果公司一手创造的。在这种状况下,唯冠就似乎像是“不劳而获”了。
2011年12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苹果与HTC的专利诉讼案做出判决,认定HTC侵犯了苹果iPhone的647号专利,并从2012年4月19日起对HTC涉及该项专利的智能手机实施正式进口禁令。判决涉及的关键647号专利是电话号码和其他格式化数据在短信息和电子邮件等文档上的显示专利。简单的说,发送方在短信和电子邮件中附加电话号码,接收方可以直接点击号码选择拨打电话发短信。问题在于,购买专利理论上是后来者前去购买并使用了先行者的设计。但是不少工业产品本身同质化明显,其他公司通过自身创造也有可能发明类似的专利,而唯一的判定条件,只是申请专利的时间而已。
2011年5月,谷歌输掉了另一桩软件专利案,被判侵权成立,赔偿500万美元;尽管金额不高,但由于同案被告包括了雅虎、亚马逊、PayPal和AOL等行业巨头,且涉案代码属应用范围极广的Linux内核,此案备受开源界关注,判决结果引发了业界对专利陷阱的广泛担忧。这桩诉讼原告Bedrock是一家专业专利钓鱼公司,并不以软件为业,其老板是一位资深专利法律师,而声称被侵犯的专利根本算不上创新,它大致上可以类比为:一个保持冰箱整洁的新方法,每次打开冰箱存取物品时,顺便拿几样东西看看,假如有东西过期了,给它贴个标签,假如看见有东西贴着标签,把它扔掉。这基本上也只能算作一个设计创意。
这就是所谓的“专利流氓”。他们并不做出实际的产品,甚至连程序也不写,但只要把这个想法申请专利,就自有公司会“自投罗网”。然后只要提起诉讼,就能拿到赔偿,虽然赔偿金额对于大公司并不算高,但是相比这些小公司的运营成本,就是一桩一本万利的大买卖了。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实际应用中,知识产权一般被归类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不是特定物理实体的产权,而是对智力创造的产权。由于不存在物理实体,只要被人所知道,这类创造就很容易被人模仿,甚至是复制,模仿者可以获得与原创者差不多的经济收益,这就使得原创得不到正面的激励。知识产权的引入,就规定了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知识产权是为了保护创新,那么就必须有一套认定原创的标准,在此基础上界定侵权。比较传统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是否侵权是很容易认定的。比如文字作品,本质上是大量文字、符号按一定顺序的排列。在一般的表达中,即使两个人表达同一个意思,实际使用的文字也很容易不同。所以文字作品基本上可以排除同为原创而具体内容相同的可能。同样,美术作品、音乐作品也具备这种特点。
商标本身是一种标记,通常包含了文字和美术设计,跟美术、文字作品有很大的相似性。本来也是比较容易认定的。但是现行的法律对商标的界定过于宽松,就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中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就带来了问题,例如唯冠公司的“IPAD”这一商标,仅仅是四个字母的简单排列,并不包含任何其他的设计或内涵元素。苹果公司的“iPad”与之重名,完全是巧合,二者的含义完全不同。更重要的是,唯冠的“IPAD”根本与之不同并早已停售,不存在任何“利益受侵害”的问题。
在专利法方面这样的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如果说商标在原创方面随意性更大,因此重合往往是巧合的话,工业产品就很容易直接重复了。工业产品在设计上是完全用户需求导向的,对于竞争企业而言,各自面对的用户需求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在同时原创的情况下,做出相同的功能并不奇怪。对于软件产品而言,甚至在下一级的程序结构上出现类似也很容易。在这种情况下,仅因为“先到”就使另一方的产品不得不支付高价专利使用费甚至停售,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安排。至于更多的“专利流氓”,只是有一些未实现的创意就申请专利并坐享其成,那就更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相悖了。
对于物理实体,产权一般是能够比较明确的,因为物理实体的具体内容是确定的,不会有争议。知识产权虽然很难真正严格划定,但是现有的问题,必定是产权界定模糊的结果。
实体产权也有过界定不清的例子。在美国建国初期的西进运动中,土地产权遵循“先到先得原则”,但是问题是,有不少土地直接被以授予状的形式授予了产权,同时当时美国人根本不知道西部的国土是什么样,有什么人,西部海岸线也没有被发现。当时授予北美土地的特许状在伦敦市场上被频繁交易,但实际上没人弄得清楚被交易的土地究竟在哪里,没人见过它,它们只是凭想象被画在很不靠谱的地图上,而同时,那些真正在西部开疆拓土的农民,却要时刻担忧他们亲身居住和耕种的土地不定哪天就被手持特许状的人前来索要,显然,这不是好的产权安排。
既然目前的规定不明确,就应该尽可能地明确界定。比如在商标法方面,增加一个商标(尤其是文字商标)的内涵要素是可行的。这就能够避免类似IPAD这样的“不劳而获”案例。当然即使这样也可能出现原创侵权(例如苹果拟开发的iTV已有英国公司注册),但这样的确实是使用了相同的创意,认为侵权也可以接受。
在工业产品(尤其是程序、软件)上,专利的具体内容也应该尽可能细化,例如至少要有创造实体(产品、程序或代码)等。也有人提出,这样的细化有些比较不可行,不如换一个思路。可以承认其专利,但限制其“漫天要价”。比如可以由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时就提出一个出售价格,作为日后出售该项专利的上限等等。总之,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有改进的空间的。
不过,现实地说,目前要对知识产权规定改变是比较困难的。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是由1967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而确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则承担了协调和促进的作用。换句话说,这一法律并非为某国可以单方面确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成员国184个。所以,如果要启动知识产权改革,就必须在这个层面上提出,并且所有这些国家都有发言权,这必然将导致漫长而无尽的双边或多边谈判。
为了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仍然是需要的。既然现有的问题已经使得它起到了阻碍作用,那就应该试图改进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