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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 记者:王鑫
今年四月“国五条地方细则”实施以来,政府试图稳定楼市价格,但开发商应对招数频出,调控政策面临考验。央视网记者通过调查,隐约发现了楼市各方正进行着的激烈博弈。[详细]
本文摘自:《研究生法学》2009年4月第24卷第2期,作者:王鑫,原题:《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琉球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一、十九世纪前后的琉球历史
琉球群岛散布在台湾岛东北和日本九州岛西南之间的海面上,包括先岛诸岛、大东诸岛、冲绳诸岛、奄美诸岛、吐噶喇诸岛、大隅诸岛等六组岛屿,每组都有许多大小岛屿,总计共有五十个以上有名称有人居住的岛屿和四百多个无名小岛,全部陆地面积为4670平方公里。琉球群岛南北绵延达1000公里,它的西侧是中国东海,东侧是太平洋。群岛中最大的岛屿是冲绳诸岛中的冲绳岛即大琉球岛,面积1210平方公里其次是大岛诸岛中的奄美大岛,面积730平方公里。而居住在琉球群岛上的琉球人在种族、文化和语言等方面同日本人和中国人有很大的区别,有其独特的文化'〕但琉球的文明发展史始终与中国大陆的文化紧密联系,琉球按司察度于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入贡,受册封为中山王,改“流求”国号曰琉球。从明朝洪武五年后,琉球王国一直使用中国朝代的年号,奉行中国正朔,直到1879年,日本强行“废球置县”为止。中国作为琉球唯一的宗主国一直持续了200年,直到1609(明朝万历年间)年鹿儿岛萨摩藩岛津家用武力迫使琉球作日本的藩属国。至此,琉球便进人了“一国两属”的时期,虽然开始时日本强迫琉球不得将琉球已经是日本藩属国的消息让中国知道,但到了清朝中后期,随着中国国力的衰弱,中国即使早已知晓也不得不接受琉球“一国两属”的现实,但清政府从未正式承认琉球是日本的属国〕
二、“藩属制度”与琉球之法律地位
在19世纪之前的亚洲,以中国为中心的“藩属制度”决定了整个亚洲的主要国际政治秩序,中国、朝鲜、日本以及琉球在这个制度下维持着东亚政治秩序的稳定。但这一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进入17世纪,曾经服从以中国为中心的“藩属制度”的日本就开始试图挑战这一制度,并加紧了对其邻国琉球的影响。直到1609年,日本南部萨摩人侵琉球,将琉球国王尚宁以及官员百余人作为俘虏带回日本,致使琉球国主权遭受严重侵害,一部分领土被侵吞。在短时间内萨摩全面控制了琉球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使其成为日本的附属国。从此琉球一方面是中国的落属国,同时又成为了日本的附属国。在琉球沦为日本萨摩的附庸国之后,日本窃取了琉球王国北部五岛,通过税收等各种手段加强了对琉球的盘剥,并垄断了琉球海上贸易,琉球在经济和政治上受到了日本严格的控制。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藩属制度进行研究,其在政治上一般表现为“宗主国的皇帝与藩属国国王的关系是宗属关系,是通过前者向后者封王、封官、授爵,而后者向前者进贡,从而结成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藩属国如果遵守君臣之道,则宗主国不干涉其内政,反之可能面临宗主国的惩罚和军事打击,宗主国负有维护封贡体制内部政治持续的责任。',藩属国与历史上出现的附庸国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作为分封制度内的藩属国,琉球有国内事务自主权,宗主国不干涉琉球内政,只是琉球国王即位的时候派出使者进行象征性的册封。琉球对于中央王朝的朝贡,主要是在朝贡中获取利益,而宗主国并不期望从朝贡中获得多少利益。宗主国也主要是通过强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号召力,保持对藩属国的影响,绝非靠武力征讨。
而17世纪,日本对琉球的干涉打破了东亚传统”藩属制度“中规定的宗主国对于藩属国或附属国内政不予干涉的原则。虽然在当时亚洲近代国际法还没有出现,但从时际国际法角度来说,在当时的东亚地区藩属制度的规定就是调整东亚国际关系的法律基础。到了19世纪40年代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亚洲也渐渐被纳人资本主义全球体系之中,亚洲各国在相继被西方的坚船利炮敲开国门后,随之而来的除了大量的西方商品和资本以外,还伴随着西方文明对于亚洲文明的影响,尤其是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著名的法学家惠顿在其所著的《国际法原理》一书中也有关于”藩属制度“的论述”进贡之国并藩国,公法就其所存在主权多寡而定其自主之分。即如欧罗巴滨海诸国,前进贡于巴巴里时,于其自立、自主之权,并无所碍。七百年来,那不勒斯王尚有屏藩罗马教皇之名,至四十年前始绝其进贡。然不因其屏藩罗马,遂谓非自立、自主之国。从惠顿的这番论述可以得知即使藩属国向宗主国进贡,甚至藩属国首领统治的合法性要得到宗主国国王或教皇的认可,这都不影响藩属国自立自主之权,落属国对外是以独立主权国家的身份出现的。惠顿的这一理论与当时亚洲的“藩属制度”是一致的,在“藩属制度”中宗主国是不干涉藩属国的内政的,藩属国的主权限制也仅仅在对外的军事行动方面。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十九世纪的琉球,无论从西方的国际法角度,还是从东方的“藩属制度”来看它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这为接下来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琉球所遭遇的众多历史变故打下了基础。
三、《北京专条》与琉球之地位
进入19世纪中后期,随着日本明治维新的开始,日本国力逐渐强盛。日本再次向亚洲的“藩属制度”提出挑战,企图吞并琉球从而彻底改变琉球一国两属的地位。1871年,琉球岛人民66民遭风坏船,漂到台湾登岸,属牡丹社,被当地生番劫杀45人。日本得知此消息后,认为吞并琉球的时机已到,便命令当时在北京的日本外务少垂柳原前光向清政府提出琉球民是日本属民,其在台湾被杀在日本激起很大公愤,日本认为清政府无法对杀死属民的生番进行制裁,故日本将出兵台湾以惩治凶手同时派西乡帅军舰到达台湾社寮港,随即开始攻击牡丹社人,杀死20多名生番并导致“生番弃家躲进山谷”。对于日本这一荒谬的理由和咄咄逼人的态势,清政府还是据理据法与日本进行争辩,但最终由于清政府不愿将事态扩大,两国与年月签订《北京专条》而结束争端。清政府本以为花钱消灾此事就此作罢,但事情却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签约后不久,日本便利用《北京专条》第一款所记载的'旧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政府在这次出兵中也认识到琉球人为帝国属民。而且为此支付了名为抚恤的偿金,则琉球属于日本已经很明白了。日本便以此为借口开始全面吞并琉
球将其变为日本的殖民地。1875年,日本废止琉球向中国朝贡、受中国册封,撤销福州琉球馆,禁止琉球人与中国人之间的贸易。1879年3月,日本政府发出”废藩置县令“,废止琉球藩,设置琉球县,正式把琉球并人版图。
从上述历史资料可以看出,日本证明其吞并琉球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是《北京专条》中清政府承认日本出兵台湾的行为是保民义举,则表明中国政府间接承认了琉球民为日本国民,琉球是日本国之一部分。但笔者认为日本的这些观点从当时的国际法角度来看是站不住脚的。
(一)中国在进行《北京专条》谈判时始终坚持琉球为中国之藩属国
在日本出兵台湾后的中日交涉、谈判过程中,清政府始终坚持琉球自明朝初年便成为中国的藩属国。总理衙门发给日本外务少垂的信函中写道”琉球本系我朝之属国,本大臣只闻生番曾掠害琉球国民,并不知此事与贵国有何相干',而钦差大臣沈葆祯于1874年6月20日给西乡从道照会,驳斥以琉球漂民被栽为侵台藉口时指出“及观贵中将照会闽浙总督公文,方知为牡丹社生番栽害琉球国难民而起。无论琉球虽弱,亦俨然一国,尽可自鸣不平”。总理衙门和中国官员的反驳完全符合当时的国际法的规定,正如上文中所论述的无论是在藩属制度下,还是依照当时的国际法,琉球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所以琉球国国民被台湾生番杀害是琉球之内政,即便承认琉球“一国两属”的状态下,也应当由琉球国与清政府进行交涉,日本无端介人实属对琉球国内政的干涉并侵犯了琉球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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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楼市专家看来,目前北京出台的调控新政依然是对过去旧政策的延续,没有实质性变化,对于市场走势也很难有突破性影响。未来,政府可能还会依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对房价进行重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