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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12日 22:07 关键词: 琉球 历史 变迁 法律 国际法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琉球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研究生法学 记者:王鑫

核心提示:琉球按司察度于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入贡,受册封为中山王,改“流求”国号曰琉球。从明朝洪武五年后,琉球王国一直使用中国朝代的年号,奉行中国正朔,直到1879年,日本强行“废球置县”为止。中国作为琉球唯一的宗主国一直持续了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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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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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二次世界大战后,琉球法律地位的变化

(一)1945年--1969年期间的琉球法律地位

1945年8月5日,日本签署了无条件投降协议书,二次世界大战正式结束。投降书要求日本无条件遵守《波兹坦公告》。而根据《波兹坦公告》第八条之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它小岛之内。”所谓开罗宣言之条件是指“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同时,在开罗会议期间,美国总统罗斯福对蒋介石提起琉球群岛问题,并数次询问中国是否要求该群岛,蒋称根据某个国际组织的托管制度,将很愿意同美国共同占领并管理琉球。

由于冲绳战役是整个太平洋战场上最惨烈的一战,因此在二战之后,美军认识到冲绳地区对于整个东亚的战略意义,为了防止侵略成性的日本日后利用这些岛屿的战略地位再对世界和平造成威胁,美军决定对太平洋一些重要的岛屿实行联合国托管。1947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虽然在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和加罗林群岛,并不包括琉球群岛但却为下一步托管琉球即冲绳做好准备。1951年,49个国家在旧金山签署了《旧金山和约》,其中第二章”领土“中第三条规定了琉球群岛的地位”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婿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硫磺群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以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之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及领土之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利。至此琉球群岛和国联时期日委任统治的岛屿就完全置于联合国的托管制度之下。

从上述战后所签订的一系列条约可以看出首先,盟国对于战败国日本以武力夺取的领土的法律地位的看法发生了根本转变,盟国剥夺了日本在甲午战争中和一战中通过武力获得的领土主权,而按照传统国际法的规定,日本对其在当时以武力征服所取的领土是享有主权的。盟国之所以做出上述决定,一方面是对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的否认,同时也是对二战中侵略成性的日本的惩罚。那么,《波兹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对琉球群岛的地位有什么影响呢正如笔者前面所论述的,《开罗宣言》和《波兹坦公告》的主要目的是对战败国日本的惩罚,因此将其在过去通过武力夺取的土地全部剥夺。而《开罗宣言》的最后一款”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窃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可谓是一个“兜底条款”,再次强调对日本在贪欲的驱使下以武力夺取的土地应予以剥夺,而不论其在当时是否合法。因此琉球同样作为日本以武力夺取的土地理应包含在《开罗宣言》的最后一款中。与此同时,上文开罗宣言会议记录中蒋介石与罗斯福对于战后琉球处理的一番对话也再次印证了中、美这两个亚洲战场最重要的国家对于琉球的态度,即琉球主权已不属于日本。

其次,之所以将日本的冲绳作为联合国托管领土,也就是为了不让日本利用这块土地再次发动战争危害人类安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丑款规定“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之所以要在当时的冲绳地区琉球建立托管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托管制度让作为前日本殖民地的冲绳琉球人民能够最终获得自治或独立,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从1951年《旧金山条约》到1969年美日签订”归还冲程协定“这近20年的时间里,琉球应当是在美国托管下逐步走向独立或自治的一个地区。但由于冷战的开始,琉球重要的战略位置再次让琉球失去了复国的机会,琉球没有像马绍尔群岛和马里亚纳群岛那样成立独立国家,而是一直成为美军的军事基地,成为美国全球战略布局中的一颗棋子。

(二)1969年以后琉球的法律地位

1969年美国与日本签订了“归还冲绳协定”,单方面将所谓冲绳琉球的“施政权”交给日本,所以直到今天,日本还是占据着冲绳,并根据此协定来证明其对冲绳的合法性。那么1969年美国将琉球归还日本的“归还冲绳协定”对琉球的法律地位有何影响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联合国关于战略防区之各项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定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全理事会行使之。'而处于美军托管下的琉球群岛属于战略防区,因此对于琉球群岛托管的任何改变都应当经过安理会讨论决定。笔者翻阅了1969--1971年所有安理会决议并未发现安理会通过任何有关改变琉球托管的决议,因此美国政府没有按照联合国托管制度的规定将琉球群岛问题交由安理会表决,而是单方面与日本签订协议将琉球群岛的行政、立法、司法权交与日本。这种违背联合国宪章所签订的协议当然无效,日本不能够根据日美“归还冲绳协定”来证明其目前对于冲绳占领的合法性,日本所谓对于冲绳享有“主权”的说法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六、总结

琉球国,这个在历史上存在了几百年的国家,却在最近的100多年里迅速亡国并从历史的长河中消失,它的经历明确地反映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弱小的国家想要在大国的夹缝中生存是多么的困难。如今,琉球已经被“归还”给日本30多年了,虽然日本名义上占据着琉球群岛,但琉球真正的“主人”却是美国,因为在这片面积不到3%日本总面积的土地上驻扎着75%的驻日美军。但是无论如何,正如笔者在文中所分析的,日本人主张对于冲绳所谓的主权是站不住脚的。同时日本政府一直想以冲绳为跳板来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更是无稽之谈,日本对冲绳所谓的“主权”都不具有合法性,更何况是钓鱼岛呢?所以,本文引言中日本政府提出的所谓“三段论”主张完全是为日本政府霸占别国领土提供的荒谬的理论,是缺乏史实和国际法依据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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