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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加工手织毛衣,却领不到加工款,对方只提供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究竟这张欠款条有效吗?能成为追款的依据吗?
加工款变成一张欠款条
这起纠纷起因于原告陈先生与被告许某夫妇之间的加工合同。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陈先生为被告许某来料加工手织毛衣。但在手织毛衣加工完成之后,许某一直未将加工款付还陈先生。此后在陈先生的催讨之下,许某向陈先生出具结欠条一份,载明“许某结欠陈先生加工款手织FGK281批号,人民币559500元正,先付23000元正,存329500元正,欠款人:许某2008年10月18日”。之后,陈先生—直没有向许某讨回加工款。直至两年多后,即2011年4月28日,陈先生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夫妇履行付款义务。
未约定期限随时可主张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就加工手织毛衣达成口头协议时,并未约定给付加工款的期限,此后被告许某向原告陈先生出具的结欠条中亦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据此,原告陈先生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许某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陈先生要求被告许某付还加工款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对被告许某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许某给付加工款329,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因原、被告双方未在结欠条中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故被告许某对上述债务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应自原告陈先生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该逾期付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
本案中关于被告许某向原告陈先生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院则认为,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规定被告许某向原告陈先生所负的债务,应视为被告许某夫妇的共同债务,妻子张某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先生加工款329,500元及该款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某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许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李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