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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1日讯 日前,北京东城法院受理原告张某、许某诉被告北京索玛花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歌曲《梦的第一章》是原告许某作词、张某作曲于2008年创作完成的,并未公开发表,曾制作歌曲小样。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原告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近日,原告在“中国原创音乐基地”及“索玛传媒新浪微博”等网站发现,标明由被告北京索玛花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发行的歌曲《梦的第一章》与原告所创作的歌曲词、曲均相同,但作词、作曲均署名为被告陈某。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其创作的歌曲在互联网上发表,并提供下载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歌曲《梦的第一章》在网络上的传播;2、公开在报纸或相关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4、支付原告公证费、律师费共计824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刘虹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