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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质量监督局与市消防部门联手对东莞市消防器材用品进行抽查 本报记者 曹雪琴 摄
举报3种火灾隐患可获奖励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我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将按罚款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奖励。
根据《办法》,单位或个人举报以下3种火灾隐患将给予奖励: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储存其他物品的企业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擅自拆除、停用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
社会单位可就整改寻求帮助
市公安消防局提醒,现在距离7月1日《办法》实施尚有一段时间,在此缓冲期内,各社会单位务必依据上述3种情况就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也可以就整改事宜向所在地消防大队进行咨询。对于一些确实无法在7月1日前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社会单位可事先到消防大队进行登记,提出整改方案和时限。火灾隐患事先被公安消防机关掌握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市公安消防局表示,此次出台《办法》,目的不在于罚款,而是为了消除火灾隐患,因此,各社会单位的自查自改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在缓冲期内存在火灾隐患的社会单位不进行整改,届时被市民举报,一经查实,消防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