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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举报火灾隐患 奖励罚金一半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6日 14: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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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堂“4·9”火灾救援本报资料图片

  本报讯市政府昨日印发《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我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将按罚款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奖励。

  根据《办法》规定,有4种情形属于将给予奖励的火灾隐患,单位或个人就此进行举报的,将按罚款金额的50%奖励举报人。

  这四种情况分别是: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储存其他物品的企业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擅自拆除、停用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

  《办法》要求,同一火灾隐患被多次举报的,以首次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由联名人共同领取奖励金。此外,如举报人是公安机关从事消防工作人员、镇(街)、村(社区)的消防巡查服务队员、消防专职队员等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将不予奖励。

  根据《办法》,火灾隐患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安消防机关和各有关单位将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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