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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医患纠纷警官法官要进医院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07: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西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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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卫生厅和多部门共同发出通告,多措施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

  本报7月4日讯(记者 杨帆 通讯员 刘翔)今日,省卫生厅与多部门共同发出通告:为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各医院将施行“院长第一责任人制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积极推进“警官进医院”、“法官进医院”等活动,确保争议双方按规定有序解决矛盾纠纷。

  有数据显示:2008年,全省共受理医疗纠纷433起;2010年,发生围堵、陈尸、打砸医院的恶性医疗纠纷事件92起;2011年,我省门急诊量达到9871万人次,出院病人达到309万人次,平均每人每年要到医院就诊3次,平均每12人当中就有1人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医疗服务行业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广泛的领域,也是容易发生纠纷的领域。虽然我省在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上采取了许多措施,但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我省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任务还十分艰巨。

  省卫生厅要求,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院长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及早介入,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院长要把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首要责任;医院要健全医疗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岗位、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质量控制,堵塞安全漏洞,减少医疗差错,预防医疗纠纷。

  另外,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围绕病人的服务需求,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环境,转变服务态度,推广便民惠民措施,加强医患沟通,让患者切实感受到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不断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省政府也特别指出,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还要逐步解决体制机制上的深层次矛盾,做到优化路径、改善服务、降低成本、取信于民,有效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我省首创的医疗纠纷调处全省统一管理的“山西模式”,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建立起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综治、卫生、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医患纠纷群体性事件联动处理机制,严厉打击破坏医疗秩序、危害医患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防侵害医患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要深入开展“警官进医院”“法官进医院”等活动,确保争议双方按规定有序解决矛盾纠纷。

  作者:杨帆 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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