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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重点监察职工高温津贴发放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1日 04: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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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丛民)“如果企业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济南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今年夏季,督察企业是否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将成为劳动监察部门的一个工作重点。

  记者日前从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去年7月底,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办法》同时还规定:“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前没有执法依据,职工即使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没发高温津贴,劳动监察部门也爱莫能助。但现在山东省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企业不向劳动者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济南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这位工作人员提醒广大职工,如果遇到企业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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