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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近日联合修订并起草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其中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属于“高温天气”。
《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办法》中还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本报记者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