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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修订并起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度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追究刑责。
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终于要在“暂行”了50多年之后成为历史。在社会广泛质疑职工防暑降温保障被虚置之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有关方面的积极“堵漏”。办法明确指出,“最高气温达到40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度以上、40度以下时,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这种细化对劳资双方具有明确指导意义。然而,人们的担忧并未消失,一些经验让人们难言乐观。
比如,法律对于节假日的加班费同样有明确的标准规定,但一些企业拒不执行。鉴于维权的繁琐与漫长,与单位“掰扯”可能面临被炒鱿鱼,许多劳动者虽不情愿,却不会与单位较真儿。一些老板连正常的职工工资都拖欠,讨薪难进一步削弱了劳动者的维权信心。还有人指出,地方气象台的预报时常与百姓感觉不符,自家的温度计已逼近40度,气象预报却在35度以下。人们难免怀疑“被低温”,专家却说是“测量环境不同”。不禁要问:企业面对现实的利益损失,某些地方行政为了“大干快上”,气象台会不会“被指导”与“被公关”?《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会否遭遇博弈与消极执行,令人关注。
说到底,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将法规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之中,地方管理者的态度尤为关键。如果管理者只重视“招商引资环境”,在给老板各种“超国民待遇”的过程中,一步步柔化刚性的法律,一次次放宽政策的底线,以牺牲当地环境、职工权益乃至安全生产为代价,只能产生黑色的甚至是带血的GDP。
一些地方已经出现用工荒。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人口结构正在发生微妙变化,人口红利期渐行渐远;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因此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与用脚投票的机会。由此,那些轻视劳动者权益的地方傻了眼。这也告诉人们一个道理,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会遵循权力与资本的意志,大自然会以其独特的方式警示并纠正那些严重的不平衡。正是因为越来越多地理解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必须具有相对平衡的关系,绿色GDP理念被高层一次次地提及。从国家到地方,相继调低GDP增长预期,就是为了实现经济增长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而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水平,更是以人为本与绿色GDP的应有之义。
防暑降温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分,考验着“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以及对不作为者的论处。同时,各级工会组织也应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扮演好劳动者娘家人的角色,为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鼓与呼。惟愿,保障职工权益的力度升上去,侵害职工权益的案件数量降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