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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须加大力度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04: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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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刘宇鑫)“这个不是靠地沟油和瘦肉精做的?”在新上映电影《黑衣人3》中,演员威尔史密斯对搭档所吃汉堡的这句调侃,博得观众一笑的同时,也体现出目前人们对于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关注。在周末举行的中国质量安全与发展高端论坛上,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对于各行业生产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监管部门决不能放任自流,并注重让企业建立起召回等后市场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许新建表示,在今后的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及时转变观念。不要过于依赖现行的行政许可制度,他认为,目前大部分行政许可项目都可以取消,改为登记备案;同时,监管部门应该更加注重产品销售后的“后市场管理”,“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当属汽车召回制度,这一制度在国内执行8年来,累计召回了600多万辆汽车,为消费者及时提供安全保障,效果十分明显。”

  在质量监管法制建设方面,许新建说,相关法律法规应该为企业营造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通过一系列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地方保护措施,保障市场行为不被扭曲,并解决因市场中鱼龙混杂而一度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趋势,进一步打破在一些行业内根深蒂固的潜规则。

  另外,监管部门还应统筹利用行政处罚、刑事惩处和民事赔偿功能。具体来说,就是通过行政处罚,改变以往“由媒体曝光,引民众关注,监管者重视”的运动式执法惯性,从而让相关法律法规发挥常态性作用;刑事惩处,则是通过收集证据,明确立案标准,监管部门提前介入调查,加大对违法者的威慑;同时,我国产品质量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标准也应及时调整。

  “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案件中民事赔偿的平均水平只有3500元,而美国则达到了70万美元,大大降低了企业在生产中弄虚作假的可能性。” 许新建说,行业协会对企业生产约束不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多头管理等新问题,也亟待解决。

  作者: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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