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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内幕交易泛滥足以摧垮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严重拖累实体经济的发展。应健全完善民事赔偿机制,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同时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他说,近年来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是内幕交易的“重灾区”。证监会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中,近一半涉及并购重组。二是内幕信息呈爆炸式传递,内幕信息在亲戚朋友之间层层传递,扩散范围广,速度快。三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研究或审批企业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卷入内幕交易,以权谋私。
刘新华表示,自2010年以来,证监会一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22起,行政处罚21起,移送公安机关36起,社会反响十分强烈。但投资者直观感觉对内幕交易查处打击力度还不够,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内幕交易对市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违法犯罪分子获取的不法收益相比,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还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
刘新华介绍,查处内幕交易案件在调查取证、证明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着许多现实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大多先由监管机关启动调查,取得必要证据后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刘新华表示,两个司法文件对症下药,较好地解决了内幕交易调查认定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制裁的有效衔接机制,对于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这两个司法文件,有人形象地比喻,就像“给老虎装上了牙齿”。
他说,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在严格遵循现有刑事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采取明确公诉机关证明标准和要求的思路解决了内幕交易认定难问题,降低了举证和认定难度。在法律适用方面规定内幕交易证明认定制度的同时,四部门意见立足于完善行政和司法的工作衔接,在工作机制方面做了一些专门的制度安排。一是规定了专门的集中管辖制度。明确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同级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二是规定了专门的证据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三是明确了专门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执法协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