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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衡水4月29日电(王永宏 扈炜)昨日记者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衡水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三个严禁” 。一、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购车和违反规定向企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借车、换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办发〔2011〕55号)文件要求购置配备公务用车,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资金购车;严格履行公务用车购置配备审批和备案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照。二、严禁公车私用。任何人不得公车私用,对确有特殊原因借用公车的,必须事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时间、线路,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并承担燃油、通行等相关费用。公务用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专用车辆。三、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领导干部一律不得个人驾驶公务用车,因领导干部违规私驾公车发生的一切问题及后果均由领导干部本人承担。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车辆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履行公务结束后,公务用车须停放在单位,由单位统一保管;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须由单位统一封存保管,因公务确需用车的,要履行签批手续,并由单位登记在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受理举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等行为,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衡水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