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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首批公租房11日停止申请 申请人须符合四条件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3日 0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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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市民须符合四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上海市居住证》达二年以上

  ◆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未曾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东方网3月1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上周起,静安区首批市筹公共租赁住房正式受理。本批市筹公租房有两处房源,分别位于杨浦的新江湾尚景园和徐汇的华泾馨宁公寓。

  静安区房管局介绍,根据规定,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二是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该区本次申请起始日为2月23日。两处房源分别为位于杨浦区的新江湾尚景园与位于徐汇区的华泾馨宁公寓。现两处房源均已按照相关规定装修配备到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工作单位所在区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所在区的运营机构。静安区公租房受理地点为江宁路920号(近海防路),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六,9:00至16:30,受理截止日为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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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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