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宝琨 通讯员宋萍)俩女子在公交汽车上扒窃乘客121元,一男子入室盗窃价值20余元的暖水壶。2011年12月26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三人分别被道里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个月和拘役四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2011年6月14日,男子刘某在其暂住的住宅小区溜达时,发现一楼某居民家的窗户虚掩着。他凑到窗前向屋里张望,断定家中无人,便推开窗跳进屋内。他翻遍整个房间,未发现值钱物品,离开时便顺手拿走了价值20余元的暖水瓶。随后,刘某到废品收购站销赃,得赃款5元。
2011年10月14日,女子许某、姜某在乘坐哈尔滨市12路公交车时,合力将乘客王女士挎包内的钱包(内有人民币121元及身份证)偷出,下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