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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细,处罚轻”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8日 10: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佛山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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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温州纪检监察部门出台“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规定公务接待中“三严四禁”的标准,即“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公务卡消费制度、公示报告制度;禁止午餐饮酒、同城接待、超规格接待及经费超支”。

  新规定出台再度引发公众关于“三公消费”的探讨。媒体评论员翟春阳表示,该规定的最大意义是“建立了公务接待相应标准、为公务接待及监督者提供了参照物”。“但此次细则规定的不许喝什么牌子的酒、上某种菜等等是否有实际意义,得看实施结果。因为清单可以列得很长,但落到实处才有意义。”他说。

  “其实这不仅是为官之风、为人之道的问题,也是触犯国家法律的问题。”北京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关恒宇表示,颁布实施细则的意义在于辅助法律及行政法规,建立更为细化、操作性更强的标准。然而,如果缺乏法律框架,实施细则容易被架空。他认为,治理“三公消费”最终仍需提升至设立全国性专门法律的层面。

  “但当前立法面临很多困难。我说一个具体因素:比如我国地区发展极度不平衡。若要在公务消费领域设立一部全国性专门法规,首先就会涉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在不同的地区,人们的消费能力差别很大,这个标准怎么定才合理?”翟春阳说。

  对于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翟春阳提出了几条改善意见。“首先,应加大实质性处罚。比如,细则规定的‘违反禁令的单位或个人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责令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一年内累计违规超三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些处罚力度都太弱。”

  其次,他认为落实细则必须实现“公示报告制度”的真正意义。“在机关内部公示是没有意义的。在这一问题上,机关内部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必须开放外部监督渠道。我认为‘是否开放外部监督渠道’是检验‘三公消费’治理诚意的标准。公务消费不是国家机密,那就让其晒在网上、见见光,让公众看个明白。”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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