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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9月间,某物流有限公司聘用刘某为货运司机,但未签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资以280元/车/人的方式支付。至2012年3月,刘某离开物流有限公司为止,刘某在公司上班共计6个月,其间刘某每月工资分别为1680元、2800元、2240元、2520元、1960元、1680元,共计12880元。
因2011年11月,刘某所驾货车的另一司机携带的货款被盗,物流公司分别于2011年12月、2012年1月扣除刘某的工资合计3000元。2012年3月,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刘某材料不齐备不予受理。于是,刘某以物流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原告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返还扣除的3000元工资。(记者刘帅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系被告物流公司聘用的司机,原告驾驶的车辆由被告提供、管理,且原告上班时间、所驾车辆均由被告支配,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故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聘用原告6个月(已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依法应向原告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被告擅自以刘某的同车司机货款被盗扣取原告的工资违法,其应当支付给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被告支付原告两倍工资应从2011年10月起算至原告离开被告时止,由此可以得出原告两倍工资为22400元,除去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工资,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工资11200元。此外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扣取的工资3000元。(兴国县法院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