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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安某参与聚众斗殴被打伤,后他将其他参与者起诉至顺义法院,索赔经济损失4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安某称,去年7月24日中午,刘某与苏某发生矛盾后互约斗殴,刘某打电话给安某要求为其调解,双方调解不成导致群殴。经诊断,安某左手、左腿等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为治疗伤情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原告自行担负,故起诉请求判令苏某和刘某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苏某辩称,安某并非其所说的只是去参与调解,他也是斗殴的参与者乃至组织者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据此,顺义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