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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7月15日讯(记者 李淼 武春澍) 记者了解到,根据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枣庄市从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
据悉,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一户一表”用户);居民阶梯电价实施周期按年度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通知》规定了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标准。“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力公司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执行现行电价,即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每度0.5469元;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至400度之间,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即年用电量2520至4800度部分执行每度0.5969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即年用电量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每度0.8469元。对使用量控式卡表与电力公司结算的居民用户,以年度购电量执行上述标准。
针对居民用电不同情况,《通知》还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并要求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步伐,2014年7月1日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将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电价;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试行期间应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的暂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对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对试行期间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山东省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081元;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电费先收后返。
此外,从有关数据显示,实施阶梯电价后,总体而言,对枣庄市居民电费支出影响面较小,98%以上的居民包括低收入和生活困难家庭的电费支出保持基本稳定,仅对不足2%的居民用户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