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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 可提前结算阶梯电价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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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葛妍 实习生 葛石如)自7月1日开始试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后,不少市民仍有疑问。昨天,省电力公司就部分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购买房屋后,能否对原房主年度内的用电进行阶段性阶梯电价结算?

  回答:可以。房屋产权变更时,客户应尽快到供电公司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在办理时,明确告知需要对本年度阶梯电价用电进行阶段性结算,供电公司将安排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抄表并给予结算,阶段性结算后新用电户主将自动按照从零度起重新计算本年度的阶梯电价用电量。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问题二:居民的住宅除居住外,还开设经营性店铺,是否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回答:该类客户属于非居民照明和其他居民生活混合用电,其中店铺用电应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居民照明部分执行每度加2分的其他居民生活电价。这种情况,不实行阶梯电价,同时也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问题三:一个住宅内有多户人家居住(或租住),有多个户口簿,是否可以按户口簿申请单独立户装表?

  回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居民住宅为一“户”,一“户”可以单独立“户”装表,没有房产证明的不能单独装表。农村地区或政府集中建设的无房产证明的,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独立宅基地证、建房证明为准。

  问题四:居民阶梯电价对房屋出租有怎样的影响,房屋转租是否可以对年度前期电费结算?

  回答:因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是按照年为周期执行,所以在房屋出租时,可能出现前一个租客将一档低价电用完,而后续租客用高价电的情况,所以,出租住宅的客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电费缴纳责任,避免引发矛盾和损失。

  供电公司是与房屋产权人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是向房主收取电费,在房屋转租是房主与租户间的租赁关系变更,供电公司不负责进行阶梯电价结算。

  问题五:政府拆迁安置房、公租房等无产权房屋,是否可以办理家庭户籍人口用电基数业务?

  回答:对于政府拆迁安置房、公租房、企事业单位分配房、部队房屋、历史遗留的无产权房屋等,无房产证明但已由供电公司独立装表的,则需政府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提供与用电地址一致的户籍证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责任编辑:杨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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