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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服刑期间状告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3日 1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广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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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7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北京的小于驾驶小轿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驾驶者汪先生死亡,小于弃车逃逸,第二天自首,一次性对死者家属赔偿16万7千多元,小于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小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保险公司以他逃逸为由拒绝理赔于法无据。今天北京平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

  原告代理人说,当时小于驾驶海马牌轿车与同方向行驶的汪先生驾乘三轮车相接触,两车均损坏,汪先生受伤。小于委托别人报警,担心被围观的人及伤者家属殴打,就走了,第二天,到交通部门说明情况。结果汪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方认为,即使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

  原代:退一万步讲来说,即使按照现在法院认定的情况,构成了逃逸,也并不是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定理由之一。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按约定缴纳了保费,原告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对第三人产生的赔偿责任。被告没有任何拒绝赔偿的理由。

  原告要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1万5千多元。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我国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被代:机动车肇事后,对伤者进行及时的抢救,保护现场,是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当时既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对伤者进行及时的救护,然后是逃逸,我们不同意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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