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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应有救济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3日 13: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9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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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数据显示,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报告的病例数已达到400例/百万人,其中严重不良反应约占13%。江西中医学院药学管理学教授宋民宪曾表示,由于不良反应还包括意外性过量用药和用药不当所致的损伤性反应,可能存在药厂、医院等单位不一定存在过错的情况。那么,一旦发生因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损害和损失,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解决办法,很早就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早在2006年底,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评估中心曾试图支持推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综合保险”,由企业支付药品销售额0.2%左右的保险金,而在药品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则由保险公司支付一定额度的赔偿金。但终因愿意投保的国内药厂太少,保险公司害怕入不敷出,项目最后“搁浅”,只能作罢。

  宋民宪曾公开建议对药品不良反应建立救济机制比赔偿机制更为合理。“赔偿是一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措施,而救济则不然,其次,绝对安全的药品是不存在的,比如青霉素在皮试隐形的情况下可能出现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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