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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伊春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3日 10: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林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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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伊春7月3日讯 2日,记者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管理科了解到,自1日起,我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月用电量档次划分为三档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要求,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月用电量档次划分为三档:第一档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的部分,用电价格维持现行标准,即销售价格仍为每千瓦时0.51元;第二档电量,1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6元;第三档电量,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81元。

  居民阶梯电价按年计费

  居民阶梯电价以一整年为周期循环实施。一整年内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低于2040千瓦时(含)的部分,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在2041千瓦时至312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按第二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高于3120千瓦时的部分,按第三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于变更或注销用电客户名的居民用户,截至变更或注销之日发生的不满一整年的用电量,均按月用电量档次实施阶梯电价。

  未实行“一户一表”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对于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03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13元。

  采用电锅炉和电地热采暖的居民供暖期电价待定

  对于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和电地热采暖的居民用户,供暖期电价待2012年冬季供暖期前另行规定,非供暖期执行阶梯电价。

  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先收后返

  对于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每户设置10千瓦时(120千瓦时/年)的第一档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后上交省民政部门,由省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返还用户,以确保对低保户和五保户家庭的免费用电基数足额发放到位。实行免费用电基数后,过去对城镇低保家庭实行的电价补贴政策同时取消。

  “一户一表”改造不得向居民收取费用

  电网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抄表,严格按电价政策核算电费。要全面提高供电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供便捷的电量、电费和电价查询手段,落实居民用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缴费网点和缴费方式,方便广大居民缴纳电费。要加快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进程,改造过程中不得向居民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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