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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阶梯电价实施细则:房屋租赁双方需留意"剩余电量"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3日 08: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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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网讯】据《新闻晨报》报道,本月起,本市开始实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上海市电力公司制订实施细则,并于昨日在官方网站公布。细则明确了要享受“一户多人口”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并提醒房屋租赁时双方要注意当年该房屋“剩余电量”等情况。

  实施细则明确,2012年7-12月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6个月计算(实际抄见用电量为8-12月共计5个月)。即第一档户均0-1560度(含)、第二档为户均1560-2400度(含)、第三档为超过2400度的部分。2013年起,阶梯电量分档基数按照12个月计算,抄见电量也为1-12月共计12个月。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客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如学校、养老院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电价水平按照每度电0.024元的居民阶梯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分时居民客户在2012年10月1日前第二、第三档分别按0.05元、0.30元的平均加价水平执行;10月份起,抄见电量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且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月份,因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第三档的加价按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注意】

  关键词:“一户多人口”

  申请者需持证主动申请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为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以选择按照全电量每度电0.024元加价计费。

  细则明确,申请“一户多人口”政策的客户需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近期电费账单原件,向所属供电营业网点实名申请。户口薄地址须与电费账单上用电地址一致(因道路名变更导致的不一致除外)。相同人员、不同用电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一户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执行(2012年8月份之前受理的自8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每两年,客户应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一户多人口”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

  关键词:产权变更

  房屋转让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细则还明确,凡属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内的客户,因房屋转让(如继承、买卖、赠与等)发生产权变更时,可持房屋产权证及时到供电营业网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自产权变更日起算,凡2年内来办理变更手续的,电力公司将重新核定产权变更日所在年月至这年12月份的阶梯电量分档基数;超出2年的,视为自动放弃重新核定阶梯电量分档基数的权益。

  凡属上海市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的客户因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需注意该户分档基数电量剩余情况及电价水平。电力公司不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重新核算阶梯电量分档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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