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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9日讯(记者 王松岩)2012年1月1日起,哈市低保家庭失能高龄老人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护理津贴。申报工作即日起开始。
据介绍,失能高龄老人护理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哈尔滨市城区(含八区所属乡镇)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在接到社区(村)通知后,2012年8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低保家庭失能老人,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办理申领手续。护理津贴从2012年1月1日起计发。
政策解读
一、申领条件:具有哈尔滨市城区(含八区所属乡镇)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含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
二、所需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填写《哈尔滨市城区低保家庭失能高龄老人护理津贴审批表》;3、低保家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在哈尔滨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新、老存折均可)复印件。
三、办理方式:2012年8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低保家庭失能老人,接到社区(村)通知后,按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办理申领手续。日常办理:2012年9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低保家庭失能老人,家属可以在老人80周岁生日之前二个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办理申领手续。
四、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老年人是指由于身体功能老化或疾病,日常生活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例如:病瘫卧床和肢体残疾,行动依赖轮椅的老人;严重智障,必须依赖他人看护的老人;视力全盲的老人等。
五、认定机构和程序:1、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认定工作由社区(村)负责组织进行,社区(村)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老人家庭进行现场认定。2、家属对社区(村)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家属提供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进行认定。3、社区(村)将失能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六、津贴发放: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由哈尔滨银行代发,家属每月10日以后,持申请人银行存折到哈尔滨银行各网点领取当月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