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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贾强
昨日上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争论不休。2010年,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引发了这场官司。家属认为,张某遭到一辆重型罐式货车碾轧致死,而这辆车所属单位认为,张某是遭到多辆车碾轧致死,该单位的重型罐式货车不是肇事车辆。
男子遭大型车碾轧致死
2010年11月 20日 17时 50分,在金州东门铁路路口东段中长村土杂公司门前,张某被一辆大型车碾轧,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张某当场死亡,身上还留有大型车的轮胎印。
警方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在肇事时间段有三辆重型罐车通过事故地点。随后,金州交警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步行进入机动车道,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没有认定主要责任人,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现场原因分析”一栏记载:综上所述,以上证据均指向刘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为事故的肇事车辆。
罐车单位:死者或遭多车碾轧
张某死亡后,司机刘某、罐式货车所属单位某运输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均被张某母亲告上法庭。
案件一审时,刘某称没有感觉到车轧过人,某运输公司称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金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所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为肇事车辆。今年3月份,金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保险公司赔偿给张某的母亲11万元,某运输公司赔偿2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某运输公司提起上诉。
在昨日二审中,某运输公司的代理人王律师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确定刘某驾驶的车辆是否有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某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证人所述,事故发生前后有3台重型罐车先后通过事故发生地段,其中第二辆车(即刘某驾驶的车辆)将行人碾轧致死。王律师认为,张某有可能遭到多辆车碾轧,目击者根本无法确定是刘某驾驶的车辆将张某碾轧致死。
死者家属:肇事车能认定
张某母亲的代理人侯律师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可,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权威部门做出的,上面只记载了死者张某和司机刘某两个当事人,根据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等证据,已经明确肇事车辆就是刘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
侯律师还认为,刘某在事发后接受调查时,对事故当天发生的情况有一些反常记忆,警方还对刘某做了测谎试验,刘某也没有通过试验。昨日,法院没有当庭进行宣判。 记者张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