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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出台了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惠民政策。规定户籍在本县(市、区)的年满80-99周岁的困难老人(享受低保、五保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高龄补贴;年满90-99周岁的老人(不含困难老人)每人每年发放100元的高龄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高于上述标准发放。100周岁以上老人仍按《梅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梅市府〔2003〕63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在2015年底前实施全部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后,重新制定发放标准。
南方网编辑:张林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