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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障一线建筑职工权益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15: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建设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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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凌云 韦月红报道 为解决建安劳保费的来源和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日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整上缴费用额度,从源头保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资金来源,保障一线建筑职工权益。

  为了保证费用的足额收取,《办法》规定,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缴纳建安劳保费。大型建设项目可分期缴款,建设单位需与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缴款额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办法》还规定,建安劳保费实际收取额中,将有一定比例用作全区和市县调剂部分。建安劳保费调剂的对象,主要是广西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缺口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

  《办法》规定,建安劳保费实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有关建安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付。原则上每年调剂拨付1次。

  《办法》指出,凡在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等,含重点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该办法。

  王凌云 韦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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