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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三宗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7日 16: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清远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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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连续引发了三宗诉讼案件。摩托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何某由于身受重伤,后排乘客李某轻微伤;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某承担次要责任,小轿车司机毛某承担主要责任,为此将毛某及其所在单位东莞某食品公司清远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该食品公司(事故中的小桥车所属单位)对其车辆由于交通事故而花去的修理费对何某提起诉讼,而李某也在事故发生后8个月起诉毛某及该食品公司、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

  第一宗:摩托车轿车相撞,摩托车司机状告轿车司机及其属单位、保险公司

  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妻子李某出行,不料途中撞上了一辆正在横过马路的轿车,车祸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何某身受重伤,何某妻子李某受轻微伤,经交警认定,轿车驾驶员毛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何某于2011年6月10日将毛某及毛某所在的东莞某食品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涉及车辆权属的东莞某食品有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78021.19元。

  清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的主次责任划分,本次交通事故,何某应承担30%的责任,毛某应承担70%的责任,毛某系东莞某食品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员工,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毛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何某的鉴定费损失1500元中的1050元(1500×70%)依法应由东莞某食品公司清远分公司承担。依法计算赔偿后,加上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赔付,最终,何某共得到赔偿59507元。

  第二宗:轿车司机所属单位东莞某食品公司反诉摩托车司机赔偿修车费

  东莞某食品公司在参与第一起诉讼的同时提起反诉,要求何某赔偿修车费、拖车费等损失共计282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外籍号牌轿车经清远市某汽车维修公司修复,用去车辆维修费2010元、清新县某公司及清新县某实业发展公司收取该车停车费、服务费、拖车费共计810元,合共2820元,何某应按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分担,并在赔偿给第一宗案件的何某的总费用中予以扣减;庭审中,何某明确表示对此没有异议,并同意按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分担。法院按照数额在第一宗案件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第三宗:摩托车搭乘人8个月后状告轿车司机及其单位、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李某乘坐丈夫何某的摩托车,与横过公路的轿车发生碰撞,李某因该交通事故受轻微伤。时隔八个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莞某食品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4878.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清新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李某合共1169.30元;东莞某食品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损失860.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李某合共得到2029.5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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