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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今天上午9点左右,在瑶海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中,“中国好人”李孝香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了此案,这是李孝香作为瑶海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公开参与庭审的第一案。
“作为人民陪审员,此前参与审理案件是对一起赡养纠纷案进行调解,今天参与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是一次新的体验和尝试。”李孝香坦言,“公开开庭坐在人民陪审员的位置上还有些紧张,尽管已经详细了解了案情。”
上午9点,法官宣布开庭。原告何某到法院起诉了被告夏某、程某以及某保险公司。原告诉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78572.29元;并且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宣读民事诉状称,2012年2月12日20时15分左右,被告人夏某驾驶京NLN466号中华牌小型轿车在新蚌埠路某饭店门前撞到步行的原告何某,致原告受伤。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站大队认定,当事人夏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膝多发性韧带损伤,左膝关节脱位。原告于当日入院接受治疗。2012年2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为,术后两周拆线,3-5天左右换药一次,术后一周更换支具。经查,肇事车辆系被告人程某所有,事故发生时,由被告夏某驾驶,肇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6月23日至2012年6月22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遭受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被告夏某和程某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听了原告的诉求和证据后,被告夏某、程某以及某保险公司均对于误工费、营养费等计算方式产生了异议,双方就此进行了辩论。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本案还在审理中。
(通讯员陈静段贤尧本报记者何芳芳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