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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利益主体代言人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19: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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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璩静)国家版权局25日在京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互动会上,王自强首先强调了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只是“部分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的初步工作”。此外,他表示,国家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

  对于草案会让权利向集体管理组织倾斜形成“公权垄断”的质疑。王自强解释,国家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并无直接人事联系。“版权局和五个集体管理组织,是监管和审批关系,这个关系在世界各国都存在。两者之间其中不存在直接的人事关系。只有部分退休员工在集体管理组织工作,但只是因为这些人的名望,而不是公权代表,这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存在的。”

  对草案中争议较大的46、48、60、70条,王自强都进行了详细解读。他强调这些修改都依据了国际惯例,参考了美、德、日、韩等国和港台等地区相关法规。

  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王自强解释称:“这是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对此不仅美国有如此规定,欧盟也规定了。我们的规定比它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

  为什么不能启用新的技术,将网站自行审查上传内容变为可行,从而更好地保护版权?王自强表示,审查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说,还无法达到。

  作者: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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