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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不存在“公权垄断”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19: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牛网电子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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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驻京记者 樊江洪

  “在碰撞交流中认识真理,在互动理解中形成共识”,这是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4月25日该局召开的“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上,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热点问题交流解释时的表态。互动会上,王自强首先强调,应该把制度设计与执行当成两个层面来看。

  王自强说,集体管理组织是著作权人的家园,但现在却成了著作权人“异己”,主要因为著作权人没有全面准确理解立法者的意图。

  他说,集体管理针对的是著作权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知道自己的作品在被众多经营者使用,但是不知道谁在使用,也控制不住这种使用,同时不能从这种使用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套合理的机制来帮助著作权人去授权,去监督使用者,并从使用者那里取得合理报酬,实际上著作权人的绝对权是实现不了的。

  针对社会上质疑草案让权利向集体管理组织倾斜、形成“公权垄断”,王自强表示,国家版权局作为修改草案的起草者,不是任何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不同利益方的协调者和平衡者。他明确指出:“国家版权局和五个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是监管和审批关系。按照国家社团管理组织规定,谁审批谁就是主管单位,但不能说版权局与集体管理组织是利益关系。就像所有企业都由工商部门审批,你不能说两者存在利益关系一样。”

  他同时认为,版权局部分退休人员在集管组织工作,只是因为这些人的名望,不是公权代表,这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存在的。

  草案当中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48条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引发了很多音乐人的反对,说可能导致某种程度上鼓励盗版。

  王自强说,美国和德国对这一条的规定都是“不经许可就能使用”,也没有期限规定。“如果说中国这样的制度是鼓励盗版,那么这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很高的国家和地区也在鼓励盗版吗?”(本报北京4月25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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