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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丁旭):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25日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就废除,而应该得到完善。
国家版权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一些著作权人和法律工作者对草案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提出质疑,担心著作权人行使权力时“被代表”。对此,王自强表示,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自治维权的组织,是著作权人的家园,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不规范,但是不能因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问题而废除,而应该进行改造和完善。
王自强认为,科学合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是解决著作权市场乱象的根本途径,也是体现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如果作者某些权利不被代理,中国将成为无音乐社会,著作权人得不到保障,著作权人在某些权利不能行使的情况下,不能维权,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大多数经营企业使用,控制不了市场主体使用,不能在使用中获利。
王自强解释说,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著作权项目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每项财产权都使用集体管理制度,而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无法控制的财产权,才能使用集体管理。他强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遵循高度透明、公开的原则。